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
針對育發化妝品監督管理中出現的問題,現對育發類化妝品內涵的界定及監管作如下規定:
一、 育發化妝品內涵界定應當以《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中育發化妝品定義為準,即“有助于毛發生長、減少脫發和斷發的化妝品”。
二、 普通化妝品的廣告、包裝等宣傳中出現類似特殊用途化妝品定義中功能范疇的描述,衛生監督部門應及時對企業提出警告,并責令限期改進。
三、 生產企業在普通化妝品宣傳中應該避免使用易與功能或療效混淆的描述和術語,不得有擴大宣傳。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