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有關單位:
為實施《化妝品命名規定》和《化妝品命名指南》,做好相關銜接工作,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規定發布前已批準或備案的產品可繼續使用原名稱。到期需要延續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將對產品中文名稱進行審核。要求保留原產品中文名稱的,應當在延續時同時提出申請(申請表見附件),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核同意后,可使用至下一個有效期結束。
二、本規定發布前已經受理的,按照原規定執行。
三、《化妝品命名規定》和《化妝品命名指南》僅適用于化妝品的命名,在進行化妝品衛生監督時,產品中文名稱應當以批準或備案的內容為準。
請各級化妝品監管部門切實做好《化妝品命名規定》和《化妝品命名指南》的宣傳貫徹工作。執行中的問題,請及時反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許可司。
聯 系 人:陳志蓉,陳少洲
聯系電話:(010)88330402
傳真:(010)88373268
電子郵件:chenzr@sda.gov.cn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一○年二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