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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辦公廳關于獸用處方藥有關問題的函(農辦醫函[2014]11號)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9-07-14 20:37:03 來源:互聯網

發布單位

農業部

農業部

發布文號 農辦醫函【2014】11號
發布日期 2014-03-14 生效日期 2014-03-14
有效性狀態 廢止日期 暫無
屬性 其他 專業屬性 其他
備注  

浙江省畜牧獸醫局:

 

  你局《關于<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辦法>貫徹實施具體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函告如下。

 

  一、關于畜禽專業合作社等執業獸醫處方權問題。畜禽專業合作社或者產業化畜牧龍頭企業聘用的取得執業獸醫資格證書的獸醫人員,依照《執業獸醫管理辦法》注冊后,可以對其注冊地的合作社成員養殖場或者產業化龍頭企業基地(戶)開具獸醫處方,但不得對外開展獸醫執業活動。

 

  二、關于鄉村獸醫購買獸醫處方藥問題。根據農業部公告第2069號規定,從事動物診療服務活動的鄉村獸醫,憑鄉村獸醫登記證購買《鄉村獸醫基本用藥目錄》第二項所列獸藥。

 

  三、關于獸用非處方藥標示問題。根據農業部公告第2066號第四項規定,獸醫處方藥品種目錄外的獸藥品種目前可不標注“獸用非處方藥”標識。

 

  農業部辦公廳

 

  201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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