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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使用進口基粉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許可審查有關工作的通知(食藥監辦食監一〔2014〕54號)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9-07-14 20:37:03 來源:互聯網

發布單位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發布文號 食藥監辦食監一〔2014〕54號
發布日期 2014-03-31 生效日期 2014-03-31
有效性狀態 廢止日期 暫無
屬性 專業屬性 其他
備注  http://www.cfda.gov.cn/WS01/CL1603/97844.html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

 

  為了認真做好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許可換證審查和再審核工作,嚴格生產許可審查條件,現對國內企業使用進口基粉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生產許可審查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審查生產工藝。經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審核同意,允許企業使用進口基粉作為原料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企業必須按照《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13版)》(總局2013年第49號公告)中規定的干法工藝進行生產。各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應按照干法工藝的相關技術要求,組織實施生產許可審查。

 

  二、審查基粉要求。企業使用的進口基粉,應符合《細則》中基粉的定義,但不應是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嬰兒配方食品》(GB1076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較大嬰兒和幼兒配方食品》(GB10767)規定的成品。嚴禁企業使用進口大包裝嬰幼兒配方乳粉進行生產和分裝。

 

  三、審查基粉配方。嚴格審查進口基粉的配方和質量標準,基粉工廠要經過企業質量部門的嚴格審核,生產基粉所使用的原料及供應商應經企業質量部門審核批準。

 

  四、審查基粉質量控制措施。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要制定基粉的質量控制文件,從原料選用、基粉生產、包裝、運輸、倉儲、使用都應執行企業制定的操作規程。對企業委托進口商、代理商進口基粉的,應審核企業提供的進口商、代理商的相關資質。進口基粉應有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

 

  五、經審核通過的企業,應在生產許可證副頁中注明使用進口基粉的名稱和基粉生產工廠。企業使用的進口基粉生產工廠變動的,要及時報告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管局。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

 

  201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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