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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證書管理規定【總局2011年第11公告附件】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9-07-14 20:37:02 來源:互聯網

發布單位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發布文號 總局2011年第11公告
發布日期 2011-01-24 生效日期 暫無
有效性狀態 廢止日期 暫無
備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以下簡稱生產許可證)證書管理,使證書管理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以下簡稱《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國家質檢總局令第80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生產許可證證書是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省局),通過法定程序向審查合格企業頒發的允許企業在一定期限內合法生產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重要工業產品的證明文件。

 

  本規定不適用于加工食品、直接接觸食品的材料等食品相關產品、化妝品等三類產品生產許可證證書。

 

  第三條 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是生產許可證證書的管理部門,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中心(以下簡稱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受全國許可證辦公室委托,統一管理生產許可證證書的印制、發放工作。

 

  省級許可證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產許可證證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證書的式樣、內容

 

  第四條 生產許可證證書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印制。證書分為正本、副本(式樣見附件1、2),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證書需加蓋發證部門公章,否則無效。

 

  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證書除底紋增加危險品字樣,顏色采用藍色以外,與其他證書一致。

 

  第五條 生產許可證證書應當載明企業名稱、住所、生產地址、產品名稱、證書編號、發證日期、有效期。生產許可證證書副本應當詳細說明獲證產品的具體范圍。

 

  集團公司的生產許可證證書還應當載明與其一起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的所屬單位的名稱、生產地址和產品名稱。所屬單位只持有生產許可證證書副本,副本應當詳細說明本單位獲證產品的具體范圍。

 

  第六條 國家發證的生產許可證編號采用大寫漢語拼音XK加十位阿拉伯數字編碼組成:XK××-×××-×××××。省級發證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編號采用本省簡稱加大寫漢語拼音XK加十位阿拉伯數字編碼組成:(×)XK××-×××-×××××。

 

  其中,(×)是本省簡稱,XK代表許可,前兩位(××)代表行業編號,中間三位(×××)代表產品編號,后五位(×××××)代表企業生產許可證編號。

 

  企業生產許可證編號自00001開始順序使用,不得重復使用。對因企業增項、遷址、名稱變更、重新核查、期滿延續而換發或因損壞遺失補發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其編號保持不變。對撤回、撤銷、吊銷和注銷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其編號不得再次使用。

 

  第七條 證書內容應當與發證部門批準的生產許可內容一致。

 

  第三章  證書的管理

 

  第八條 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負責指定具備資質的單位印刷生產許可證空白證書,驗收證書質量,并使用專門庫房保管。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應指定專人建立臺賬,對生產許可證空白證書入出庫及領用情況進行登記管理。

 

  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應當每年向全國許可證辦公室匯報證書使用情況。

 

  第九條 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根據需要向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領取空白證書,指定具備資質的單位按照規定程序套印本局公章,并使用專門庫房保管。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應指定專人建立臺賬,對生產許可證空白證書入出庫及領用情況進行登記管理。

 

  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應當每年向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匯報證書使用情況。

 

  第十條 國家發證的生產許可證證書由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負責打印,并于國家質檢總局批準之日起5日內寄送有關省級許可證辦公室。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應當對證書進行登記,并于國家質檢總局批準之日起10日內發放有關企業。

 

  省級發證的生產許可證證書由省級許可證辦公室負責打印,并于省局批準之日起10日內發放有關企業。

 

  省局可以制定相關規章制度,委托市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市局)向企業發放生產許可證證書,但不得超過法定時限。

 

  第四章  證書的使用

 

  第十一條 獲證企業應當妥善保管生產許可證證書,并依法使用。

 

  第十二條 獲證企業應當積極配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并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生產許可證證書副本上進行記載,內容包括變更記錄、日常監督檢查情況、重大質量事故、企業自查情況記錄等。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生產許可證證書。獲證企業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生產許可證證書。

 

  第十四條 獲證企業期滿換證獲得新證書同時,應當主動交回原證書正副本。

 

  第五章  證書的變更、補領、更正及銷毀

 

  第十五條 企業名稱、住所、生產地址發生變化而企業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者工藝未發生變化的,企業應當在變更后1個月內向企業所在地的生產許可證受理部門提出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申請材料包括:

 

  一、《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書》(見附件3)原件一份;

 

  二、變更前、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各一份,企業加蓋公章;

 

  三、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原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更名證明原件或復印件(生產許可證受理部門確認蓋章),證明應明確名稱變更前后的關系;

 

  當地公安部門或有關政府部門出具的住所或生產地址名稱變更的證明原件或復印件一份(生產許可證受理部門確認蓋章)。

 

  第十六條 生產許可證受理部門自受理企業生產許可證變更材料之日起5日內將上述材料上報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或省級許可證辦公室。

 

  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或省級許可證辦公室自收到上報的企業變更材料之日起25日內完成申報材料的書面審核,并由國家質檢總局或省局做出是否準予變更的決定。對于符合變更條件的,頒發新證書,但有效期不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企業,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生產許可證證書遺失或者毀損,企業應當向企業所在地的生產許可證受理部門提出補領生產許可證證書申請。申請材料包括:

 

  一、《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補領申請書》(見附件4)原件一份;

 

  二、企業遺失聲明原件一份。企業應在《中國質量報》或當地省級主要報紙上刊登遺失聲明,并注明企業名稱、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名稱、發證日期及有效期;

 

  三、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企業加蓋公章。

 

  第十八條 生產許可證受理部門自受理企業補領生產許可證證書材料之日起5日內,將上述材料上報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或省級許可證辦公室。

 

  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或省級許可證辦公室自收到各生產許可證受理部門上報的企業補領生產許可證證書材料之日起25日內,完成申報材料的書面審核,并由國家質檢總局或省局做出是否準予補領的決定。對于符合條件的,頒發新證書,但有效期不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企業,并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企業發現生產許可證證書打印錯誤,應當向企業所在地的生產許可證受理部門提出更正生產許可證證書申請。名稱有誤的申請材料包括:

 

  一、《生產許可證更正登記表》(見附件5)原件一份,生產許可證受理部門簽署意見并蓋章;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企業加蓋公章;

 

  三、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原件。

 

  內容有誤的申請材料包括:

 

  一、《生產許可證更正登記表》原件一份,生產許可證受理部門簽署意見并蓋章。國家發證的產品由省級許可證辦公室將相關證書原件報送產品審查部,審查部簽署意見并蓋章;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企業加蓋公章;

 

  三、需更正的生產許可證正本或副本原件。

 

  第二十條 生產許可證受理部門自受理企業更正生產許可證證書材料之日起5日內,將上述材料上報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或省級許可證辦公室。

 

  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或省級許可證辦公室自收到各生產許可證受理部門上報的企業更正生產許可證材料之日起25日內,完成申報材料的書面審核,并由國家質檢總局或省局做出是否準予更正的決定。對于符合條件的,頒發新證書,但有效期不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企業,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因變更、損壞、打印錯誤、期滿換證、注銷等無法使用或作廢的證書,省局要妥善保管,定期上交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由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按有關規定進行銷毀(見附件6)。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包括法定節假日。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1:生產許可證證書正本式樣

 

  附件2:生產許可證證書副本式樣

 

  附件3: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書

 

  附件4: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補領申請書

 

  附件5:生產許可證更正登記表

 

  附件6:生產許可證銷毀登記表【   附件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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