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 農業部 農業部 | 發布文號 | 農業部公告 第2109號 | 發布日期 | 2014-06-05 | 生效日期 | 2014-07-01 | 有效性狀態 | | 廢止日期 | 暫無 | 屬性 | 通告公告 | 專業屬性 | 其他 | 備注 | 2016年修訂: 依據:農業部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決定(農業部令2016年第3號)
附件1《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申請材料要求》申請材料內容要求第五項產品來源部分修改為:“說明產品的動物性、植物性來源或化工合成使用的初始原料。微生物產品或發酵制品,還應當提供生產所用菌株的保藏情況說明,說明中應包括菌株的屬名、種名、保藏機構等信息。”第十二項有效組分的化學結構鑒定報告或動物、植物、微生物的分類鑒定報告部分,化學上可定義物質刪去“鑒定報告應由生產地認證的機構或中國省部級以上大專院校、科研單位、檢測機構等出具”,酶制劑刪去“鑒定報告應由生產地認證的機構或中國省部級以上大專院校、科研單位、檢測機構等出具”,微生物刪去“菌種鑒定報告應由國際公認的菌種保藏機構出具”,同時刪去“上述鑒定報告出具機構不得與申報產品的研制單位、生產企業存在利害關系”。 附件4《新飼料添加劑申報材料要求》申報材料內容要求第三項產品組分的有效組分(活性物質)及其含量部分,刪去“并提供由農業部指定的國家級菌種保藏機構出具的菌株保藏編號”;鑒定報告的化學上可定義物質刪去“鑒定報告應由省部級以上大專院校、科研單位或檢測機構等出具”,酶制劑刪去“鑒定報告應由省部級以上大專院校、科研單位或檢測機構等出具”,微生物刪去“菌種鑒定報告應由農業部指定的國家級菌種保藏機構出具”,同時刪去“上述鑒定報告的出具單位不得是申報產品的研制單位、生產企業,或與研制單位、生產企業存在利害關系”。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 第2109號 為進一步規范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新飼料和新飼料添加劑審定工作,指導行政許可申請人正確理解審批要求,根據《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09號)及其配套規章,我部制定了《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申請材料要求》《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續展登記申請材料要求》《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變更登記申請材料要求》《新飼料添加劑申報材料要求》,現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農業部2006年2月28日發布的第611號公告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農業部 2014年6月5日 附件: 附件1: 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申請材料要求.doc 附件2: 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續展登記申請材料要求.doc 附件3: 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變更登記申請材料要求.doc 附件4: 新飼料添加劑申報材料要求..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