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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于黃明膠、鹿角膠和龜甲膠有關問題的復函(國衛辦食品函〔2014〕570號)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9-07-14 20:37:01 來源:互聯網

發布單位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發布文號 國衛辦食品函〔2014〕570號
發布日期 2014-06-30 生效日期 2014-06-30
有效性狀態 廢止日期 暫無
屬性 復函批復 專業屬性 其他
備注  

山東省衛生計生委:

 

  你委《關于黃明膠等膠類產品是否作為普通食品管理的請示》(魯衛食安監督字〔2014〕10號)收悉。經研究, 現答復如下:

 

  一、根據《食品安全法》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管理辦法》的規定,黃明膠可作為有傳統食用習慣的普通食品管理。生產經營上述食品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

 

  二、鹿角和龜甲不屬于我委2013年第7號公告范圍,鹿角膠和龜甲膠是傳統中藥材,均已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2010版),作為普通食品使用尚無足夠的科學依據,因此暫不宜作為普通食品使用。

 

  專此函復。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

 

  20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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