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經營專供出口農藥產品行為如何定性的請示》(蘇農法〔2014〕3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農藥登記證為專供出口的農藥產品,不得在國內銷售。在國內市場經營農藥登記證為專供出口農藥產品的,應當認定為經營未取得農藥登記證農藥的行為,依照《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予以處罰。
特此函復。
農業部辦公廳
2014年8月19日 |
《關于對經營專供出口農藥產品行為如何定性的請示》(蘇農法〔2014〕3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農藥登記證為專供出口的農藥產品,不得在國內銷售。在國內市場經營農藥登記證為專供出口農藥產品的,應當認定為經營未取得農藥登記證農藥的行為,依照《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予以處罰。
特此函復。
農業部辦公廳
2014年8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