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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養殖梅花鹿及其產品作為保健食品原料有關規定的通知(食藥監食監三〔2014〕242號)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9-07-14 20:36:59 來源:互聯網

發布單位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發布文號 食藥監食監三〔2014〕242號
發布日期 2014-10-24 生效日期 2014-10-24
有效性狀態 廢止日期 暫無
屬性 專業屬性 其他
備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國家林業局《關于發布商業性經營利用馴養繁殖技術成熟的梅花鹿等54種陸生野生動物名單的通知》(林護發〔2003〕121號)、原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衛法監發〔2002〕51號)以及《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試行)》(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19號)的相關規定,對養殖梅花鹿及其產品作為保健食品原料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在符合國家主管部門野生動物保護相關政策和規定情況下,允許養殖梅花鹿及其產品作為保健食品原料使用。其中,養殖梅花鹿鹿茸、鹿胎、鹿骨的申報與審評要求,按照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執行;鹿角按照《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執行。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201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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