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檢驗檢疫局: 《深圳檢驗檢疫局關于建議調整<國境口岸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衛生許可證>有效期的函》(深檢衛函〔2013〕285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細則已經明確規定:“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流通許可和餐飲服務許可的有效期為3年。”自《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細則施行之日起,口岸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衛生許可的有效期即從其規定,變更為3年。 特此函復。 質檢總局辦公廳 2013年7月25日 |
深圳檢驗檢疫局: 《深圳檢驗檢疫局關于建議調整<國境口岸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衛生許可證>有效期的函》(深檢衛函〔2013〕285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細則已經明確規定:“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流通許可和餐飲服務許可的有效期為3年。”自《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細則施行之日起,口岸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衛生許可的有效期即從其規定,變更為3年。 特此函復。 質檢總局辦公廳 2013年7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