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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指導做好涉轉基因廣告管理工作的通知( 農科(執法)函〔2015〕第18號)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9-07-14 20:36:59 來源:互聯網

發布單位

農業部

農業部

發布文號 農科(執法)函〔2015〕第18號
發布日期 2015-01-21 生效日期 2015-01-21
有效性狀態 廢止日期 暫無
屬性 專業屬性 其他
備注 暫無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牧、農村經濟)廳(局、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局:

  近年來,轉基因食品安全性問題備受關注。在這樣的輿論環境中,有的企業利用部分消費者對轉基因技術的認知欠缺和焦慮心理,為追求自身利益而不顧市場規則,把“非轉基因”作為賣點加以炒作,有的在廣告詞中使用比較性語言,暗示非轉基因更安全。這種做法不僅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相關法規,導致行業無序競爭,更加劇了公眾對轉基因的恐慌情緒。事實上,通過安全評價的轉基因產品與非轉基因產品同樣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第十條規定,“廣告使用……引用語、應當真實、準確,并表明出處”?!吨腥A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第九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辦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為防止誤導消費者,為轉基因產品與非轉基因產品營造公平的競爭環境,引導公眾科學理性認識轉基因,各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與當地工商、食藥等部門積極協調配合,依法加強對涉及轉基因廣告的監督管理工作。對我國未批準進口用做加工原料、未批準在國內進行商業化種植,市場上并不存在該轉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的,禁止使用非轉基因廣告詞;對我國已批準進口用做加工原料或在國內已經商業化種植,市場上確實存在該種轉基因作物和非轉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的,可以標明非轉基因但禁止使用更健康、更安全等誤導性廣告詞。

  農業部科技教育司

  201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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