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現就豆芽生產經營中禁止使用6-芐基腺嘌呤等物質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6-芐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鈉、赤霉素等物質作為低毒農藥登記管理并限定了使用范圍,豆芽生產不在可使用范圍之列,且目前豆芽生產過程中使用上述物質的安全性尚無結論。為確保豆芽食用安全,現重申:生產者不得在豆芽生產過程中使用6-芐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鈉、赤霉素等物質,豆芽經營者不得經營含有6-芐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鈉、赤霉素等物質的豆芽。
二、凡在豆芽生產和經營過程中違反上述規定的,由食品藥品監管、農業等相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特此公告。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農業部 國家衛生計生委
2015年4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