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清理工商登記前置審批項目,由先證后照改為先照后證,是黨中央、國務院部署的一項重大改革。2014年以來,國務院分三批審議決定將一些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調整或明確為后置審批,并印發《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國發〔2014〕50號、國發〔2015〕11號)予以公布。為嚴格落實國務院決定,現就執行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調整或明確為后置審批的事項。對于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的改為登記后置審批的事項,要按照《工商總局關于做好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后置審批后的登記注冊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14〕154號)要求,嚴格規范登記程序,一律不再作為登記前置,在辦理工商登記時,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交相關審批部門的許可文件、證件。申請辦理經營范圍登記時,要在營業執照 “經營范圍”欄后標注“(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企業辦理工商登記后取得相關許可文件、證件的,應當在取得相關許可文件、證件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自行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公示。相關許可文件、證件上的經營項目用語與營業執照上表述不一致,企業申請調整經營范圍的,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以下稱工商部門)予以辦理變更登記。
二、實施《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動態管理。國發〔2015〕11號文件要求,除法律另有規定和國務院決定保留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外,其他事項一律不作為工商登記前置審批。據此,總局梳理編制了《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附件1,以下稱《目錄》)。對《目錄》內事項,申請人應當依法報經相關審批部門審批,憑許可文件、證件向工商部門申請登記。工商部門按照許可文件、證件記載的內容依法辦理企業登記注冊。
國發〔2015〕11號文件公布后,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新增前置審批事項、取消行政審批事項、將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后置審批的,工商總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動態調整《目錄》,并予公布。
三、調整規范本地區自行公布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目錄。各地應對照國務院已經公布改為后置審批的事項、法律規定和國務院決定保留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梳理本地公布執行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改為后置審批事項和保留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對與法律規定和國務院決定不一致的,應當報請省級人民政府予以調整。如本地區確需減少保留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將一些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后置審批,或者在本地區停止實施相關行政審批事項的,要及時向省級人民政府報告,按照法定程序經有權機關批準或者取得授權。
四、明確企業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前置許可目錄管理。國發〔2015〕11號文件要求,企業設立后進行變更登記、注銷登記,依法需要前置審批的,繼續按有關規定執行。據此,工商總局梳理編制了企業設立后進行變更登記、注銷登記需要前置審批的指導目錄(見附件2)。企業設立后變更登記事項涉及目錄內有關事項、終止或解散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經相關審批部門批準后,憑許可文件、證件向工商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沒有明確規定變更、注銷時應經審批并憑許可文件、證件辦理的,工商部門直接辦理變更、注銷登記。
五、切實提升登記服務水平。各級工商部門要增強改革意識和創新理念,落實先照后證改革要求,及時修改企業登記管理業務軟件系統,窗口登記注冊服務人員要熟知前置審批的項目和相關要求,提高登記注冊的咨詢、服務水平。要加大改革宣傳力度,在登記窗口、網站公布前置審批目錄,利用新聞媒體等各種平臺宣傳先照后證改革內容,促使企業和社會公眾全面了解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進一步便利企業辦理登記和審批事務。
六、建立健全登記注冊與審批部門溝通協調機制。依托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加強登記注冊與審批部門之間的工作銜接和數據互聯互通。各地工商部門要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政務信息共享的要求和其他適當方式,將工商登記信息及時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對社會公示,以便審批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責。
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個體工商戶登記參照本通知執行。
各地在落實先照后證改革工作中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報告總局。
附件:1. 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
工商總局
2015年5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