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各有關檢驗機構:
為了進一步加強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國家質檢總局令第80號、第130號),現決定如下:
批準河北省食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國家果類及農副加工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和福建省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承擔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檢驗工作,批準寧夏回族自治區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承擔食品用塑料包裝容器工具等制品生產許可檢驗工作(檢驗機構聯系方式見附件)。
各檢驗機構在承擔生產許可檢驗工作中,應當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一、在指定的承檢范圍內開展檢驗工作,不得超范圍檢驗。
二、在總局指導下,嚴格按照規定的要求,準確、高效地完成檢驗工作。
三、未經總局批準,不得擅自將有關檢驗工作委托給其他檢驗機構。
四、對在檢驗工作中發現涉及人身健康的危害性質量問題,要進行深入研究,并及時報告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國家質檢總局。
五、在檢驗工作中,要注重經驗和技術的積累,注重對檢驗人員的培訓,特別是要有針對性的開展檢測方法和技術的研究,不斷提高檢驗能力和檢驗水平。
特此通知。
附件: 新增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檢驗機構聯系方式
質檢總局食品司
2012年11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