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保健食品補充資料延期提交申請工作,根據《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試行)》、《關于規范保健食品有關行政許可事項的通知》(國食藥監?;z2011﹞321號)的規定,經報請總局食監三司同意,就保健食品補充資料延期申請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 申請人如不能按規定時限提交補充資料的,應在時限到期前,填寫《國產保健食品補充資料延期提交申請表》(附件1)或《進口保健食品補充資料延期提交申請表》(附件2),連同《保健食品審評意見通知書》復印件及有關證明材料一并提交我中心。申請人應對延期提交理由及相關證明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提交的所有文件均須加蓋申請人公章。
二、 補充資料提交時限最長可延長至1年。
三、 符合以下情況的,準予延期:
(一) 需要補做試驗,但原有樣品已過期、需重新加工樣品用于補測的;
(二) 需要補測的相關指標暫無檢測方法,需重新建立方法或補測其他替代指標的;
(三) 因檢驗機構的原因,未能按時出具檢驗報告,且檢驗機構出具了相關證明文件;
(四) 需要補充的資料(不含檢驗報告)正在有關部門辦理,且該部門出具了相關證明文件;
(五) 延期提交的理由充分、合理,且主要為第三方責任導致申請人不能按時提交的;
(六) 地震、臺風等不可抗自然力或其他災害(需提供相關證明)導致申請人補充資料延期提交的;
(七) 符合法規、政策規定的其他可以延期提交的情形。
四、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不予延期:
(一) 未按規定時限提出補充資料延期提交申請的;
(二) 提供虛假、偽造、變造證明材料經查實的;
(三) 因申請人自身原因延期提交,且提供的理由不充分、不合理,申請人對延期負主要責任的;
(四) 延期提交時限已累計超過1年的;
(五) 其他不符合法規、政策規定的情形。
附件: 1. 國產保健食品補充資料延期提交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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