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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制糖企業自產氧化鈣生產許可有關問題的復函(食藥監辦食監一函〔2015〕693號)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9-07-14 20:36:55 來源:互聯網

發布單位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發布文號 食藥監辦食監一函〔2015〕693號
發布日期 2015-11-11 生效日期 2015-11-11
有效性狀態 廢止日期 暫無
屬性 復函批復 專業屬性 其他
備注  

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于制糖企業自產氧化鈣是否需要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請示》(桂食藥監報〔2015〕69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國家對食品添加劑的生產實行許可制度?!?a rel="nofollow" target="”_blank”">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 氧化鈣》(GB 30614-2014)規定了食品添加劑氧化鈣的技術要求。鑒此,企業(包括自產自用的企業)應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劑氧化鈣生產許可后方可生產。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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