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屬檢驗檢疫局:
為切實加強進出口與食品接觸材料和制品檢驗監管工作,提高出口食品接觸材料和制品安全衛生質量,國家質檢總局先后發布了一系列規范性文件。為進一步做好進出口與食品接觸材料和制品檢驗監管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與食品接觸材料和制品是指已經或預期與食品接觸的包裝材料、包裝容器、器皿和餐廚具等。
二、對進出口食品包裝容器、包裝材料,各檢驗檢疫機構應按照《進出口食品包裝容器、包裝材料實施檢驗監管工作管理規定》(國質檢檢[2006]135號)、《質檢檢函[2006]107號》和《關于實施<進出口食品包裝容器、包裝材料檢驗監管工作規范(試行)>的補充通知》(質檢檢函[2006]151號)、《關于做好出口與食品接觸材料有關工作的通知》(國質檢明發[2005]57號)規定落實檢驗監管工作。
三、出口陶瓷制品按照《出口陶瓷檢驗管理規定》(國檢檢[1993]35號)、《出口日用陶瓷質量許可證審核要求》(國認注函[2003]204號)及《檢驗檢疫工作手冊》要求執行。
四、對其他出口與食品接觸材料和制品,各檢驗檢疫機構應認真貫徹《關于做好出口與食品接觸材料有關工作的通知》(國質明發[2005]57號)、《關于加強出口與食品接觸器皿、餐廚具等消費品檢驗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國質檢檢函[2006]242號)和《關于組織實施2006年全國出口與食品接觸器皿、餐廚具等消費品監督抽查的通知(質檢檢函[2006]110號)》精神,切實做好法定檢驗商品檢驗監管工作和非法定檢驗商品的監督抽查工作。
五、各直屬檢驗檢疫局可根據規范性文件精神,結合當地實際,制訂地方有關與食品接觸材料和制品檢驗監管工作規范,加強、規范相關檢驗工作。
六、各直屬檢驗檢疫局在貫徹執行國家質檢總局有關與食品接觸和制品規定時,應加強與地方其他管理部門的溝通和合作,做到統一部署、科學分工、協調指揮,有條不紊開展工作,促進進出口貿易的健康發展。
請將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和工作建議及時上報國家質檢總局監管司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檢驗監管司
二OO六年九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