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于化妝品檢驗報告中備注外包裝標簽及批件配方成分情況如何適用法律的請示》(粵食藥監局稽〔2016〕5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按照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化妝品行政許可受理規定的通知》(國食藥監許〔2009〕856號)規定,化妝品配方變更或可能涉及化妝品安全性的其他變更,應當按照新產品重新申報。因此,特殊用途化妝品及非特殊用途化妝品配方變更,均需按照新產品重新申請批準或備案。
二、特殊用途化妝品檢出批準的配方成分以外的成分,或者未檢出批準的配方成分的,屬于化妝品生產企業擅自變更產品配方的行為,符合《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應以“生產未取得批準文號的特殊用途化妝品”行為予以查處。
三、非特殊用途化妝品檢出備案的配方成分以外的成分,或者未檢出備案的配方成分的,且未按照《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00號)標注化妝品成分的,應當按照《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予以查處。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6年3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