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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旅游局聯合公告2016年第19號(關于口岸進境免稅店政策的公告)(聯合公告2016年第19號)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9-07-14 20:36:51 來源:互聯網

發布單位

海關總署

海關總署

發布文號 聯合公告2016年第19號
發布日期 2016-02-18 生效日期 2016-02-18
有效性狀態 廢止日期 暫無
屬性 通告公告 專業屬性 通用基礎,進出口
備注  

  為滿足國內消費需求,豐富國內消費者購物選擇,方便國內消費者在境內購買國外產品,決定增設和恢復口岸進境免稅店,合理擴大免稅品種,增加一定數量的免稅購物額。經國務院批準,現將口岸進境免稅店政策公告如下:

 

  一、口岸進境免稅店

 

  口岸進境免稅店是設立在對外開放的機場、陸路和水運口岸隔離區域,按規定對進境旅客免進口稅購物的經營場所。國家對口岸進境免稅店實行特許經營。

 

  二、銷售對象及條件

 

  口岸進境免稅店的適用對象是尚未辦理海關進境手續的旅客。在口岸進境免稅店購物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進境旅客持進出境有效證件和搭乘公共運輸交通工具的憑證購買;未搭乘公共運輸交通工具的,進境旅客持進出境有效證件購買。

 

  2.進出境有效證件指護照、往來港澳通行證或往來臺灣通行證。

 

  3.購物應按規定取得購物憑證。

 

  三、免稅稅種

 

  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四、免稅商品品類

 

  免稅商品以便于攜帶的個人消費品為主,具體商品品類和限購數量見附表。

 

  五、免稅購物金額

 

  在維持居民旅客進境物品5000元人民幣免稅限額不變基礎上,允許其在口岸進境免稅店增加一定數量的免稅購物額,連同境外免稅購物額總計不超過8000元人民幣。

 

  六、購物流程

 

  進境旅客在口岸進境免稅店購物后,由本人隨身攜帶入境。在同一口岸既有出境免稅店又有進境免稅店,進境旅客在出境免稅店預訂寄存后,在進境時付款提取的,視為在口岸進境免稅店購物。

 

  本公告自2016年2月18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附表:   口岸進境免稅店經營品類.docx

 

  財政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旅游局

 

  2016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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