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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局辦公廳關于織紋螺銷售有關問題的復函(食藥監辦食監二函〔2016〕528號)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9-07-14 20:36:51 來源:互聯網

發布單位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發布文號 食藥監辦食監二函〔2016〕528號
發布日期 2016-07-19 生效日期 2016-07-19
有效性狀態 廢止日期 暫無
屬性 復函批復 專業屬性 其他
備注  

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于織紋螺銷售有關問題的請示》(閩食藥監食流〔2016〕73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織紋螺中毒的主要原因是其含有河鲀毒素,河鲀毒素是一種劇毒物質,目前尚無特效治療解毒藥物。針對食用織紋螺引起的中毒事件,2012年原衛生部發布了《關于預防織紋螺食物中毒的公告》(2012年第13號,以下簡稱《公告》),2014年10月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發布了《關于預防織紋螺食物中毒的風險警示》。目前上述《公告》未廢止,《公告》已明確要求“任何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不得采購、加工和銷售織紋螺”。關于織紋螺的相關問題,請按照《公告》執行。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6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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