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及《農業部和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加強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的有關要求,進一步加快建立以食用農產品質量合格為核心內容的產地準出管理與市場準入管理銜接機制,農業部決定在部分省先行開展主要食用農產品合格證管理試點工作?,F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開展食用農產品合格證管理試點工作的重要意義
當前,我國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數量龐大,主體責任意識淡薄,基層監管力量薄弱,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不規范等問題尚未得到根本解決。建立與市場準入制度相銜接的食用農產品合格證管理制度,推動生產經營者采取一系列質量控制措施,確保其生產經營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并以合格證的形式做出明示保證,有利于規范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行為,有利于形成有效的倒逼機制,這既是落實生產經營主體責任的迫切需要,也是構建農產品質量安全長效監管機制的現實需求,更是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必然選擇,對于促進農業產業健康發展、確保農產品消費安全具有重大意義。
為穩步推進這一制度建設,農業部優先選擇具有一定工作基礎、農產品生產供應量較大的河北、黑龍江、浙江、山東、湖南、陜西等省開展主要食用農產品合格證管理試點,堅持面上整體推進與點上重點推進相結合,按照《食用農產品合格證管理辦法(試行)》(詳見附件)的要求,積極探索食用農產品合格證管理的有效模式,進一步轉變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方式,創新部門間業務協作機制,全面提升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能力和水平。
二、重點任務
?。ㄒ唬┩苿由a經營者規范開具和使用合格證。試點省農業(含畜牧獸醫、漁業,下同)部門要推動各類生產經營者按照《食用農產品合格證管理辦法(試行)》的要求,規范開具和使用食用農產品合格證,分批組織合格證管理業務培訓,加大宣傳動員力度,必要時進行現場指導。合格證開具主體應是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而不是政府相關部門,要堅持“誰開具、誰負責”的原則,強化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的主體責任,對其生產經營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負責。
?。ǘ┙y一食用農產品合格證樣式。試點省農業部門要按照《食用農產品合格證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的合格證參考樣式,推行統一的食用農產品合格證,并逐步替代原有的產地證明、購貨憑證和合格證明文件,便于生產經營者操作。
(三)加強食用農產品合格證的指導和服務。試點省農業部門要把食用農產品合格證作為對生產經營主體指導和服務的重要內容,督促其規范開具和使用合格證,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要加強與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的有機結合,對于具有合格證的監測不合格樣品生產經營主體,要加強督促、指導和教育,及時糾正不負責任虛假開具合格證的行為。
(四)探索食用農產品合格證管理的有效模式。推行食用農產品合格證管理,是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一項全新的政策措施。試點省農業部門要結合實際,勇于創新,積極探索食用農產品合格證管理的有效模式,逐步優化部門間協作機制,進一步轉變監管方式,全面提升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能力和水平。
三、有關要求
?。ㄒ唬┘訌娊M織領導。試點省農業部門要高度重視食用農產品合格證管理試點工作,強化組織領導,完善制度措施。要成立本省食用農產品合格證管理推進工作小組,及時研究有關政策問題,指導、協調、推進本省試點工作,督促各項任務落實到位,確保試點順利實施。省級農業部門(農業、畜牧獸醫、漁業分設的,請農業廳(委)牽頭)要及時制定試點工作方案,科學謀劃、精心組織,堅持點面結合,在全面開展試點的基礎上,抓住農產品質量安全縣等條件較好的地區,進行重點指導推進,8月15日前請將試點方案報送我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局。2017年一季度,我部組織召開試點工作座談會,交流試點工作進展情況,研究部署下一階段推進措施。2017年7-8月,全面總結試點工作的典型經驗做法、存在的問題和下一步推進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食用農產品合格證管理辦法》,為全面試行做好準備工作。
?。ǘ┩苿诱咭龑?。試點省農業部門要積極爭取本級人民政府對農產品合格證管理試點工作的資金支持,形成穩定的財政投入渠道。充分發揮政策導向作用,引入市場機制,積極引導社會各方面資金投入。制定激勵優惠政策,鼓勵生產經營主體積極參與試點工作。
?。ㄈ┳龊脴I務銜接。試點省農業部門要加強與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溝通協調,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做好與食用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的銜接,努力推動查驗食用農產品合格證作為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的必要條件。
(四)強化績效考核。試點省農業部門要把食用農產品合格證管理試點工作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將其納入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考核指標和評價體系,并增加考核分值。我部將在2016年底組織督導組,對試點省份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導檢查,推動試點工作順利開展。
附件:《食用農產品合格證管理辦法(試行)》
農業部
2016年7月22日
附件
食用農產品合格證管理辦法
(試 行)
第一條 為落實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的主體責任,健全產地準出制度,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食用農產品是指供食用的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食用農產品合格證(以下簡稱合格證)是指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對所生產經營食用農產品自行開具的質量安全合格標識。食用農產品合格證視同于產地證明、購貨憑證和合格證明文件。合格證的開具、使用、查驗以及相關管理等行為,適用本辦法。
生鮮乳依據《生鮮乳生產收購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條 縣級以上農業(含畜牧獸醫、漁業,下同)行政主管部門及所屬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合格證的推動、指導和服務工作。鼓勵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建立本轄區內開具合格證的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名錄。
第四條 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的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負責。食用農產品交易后,持有者對其持有的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負責。
第五條 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應根據實際情況采取以下方式之一作為開具合格證的依據,確保其生產經營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對合格證的真實性負責。
?。ㄒ唬? 自檢合格;
?。ǘ? 委托檢測合格;
?。ㄈ? 內部質量控制合格;
?。ㄋ模┳晕页兄Z合格。
第六條 合格證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參考樣式附后。
?。ㄒ唬┊a品名稱和重量;
?。ǘ┦秤棉r產品生產經營者信息(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ㄈ┐_保合格的方式(指第五條中所列的方式);
?。ㄋ模┦秤棉r產品生產經營者蓋章或簽名;
(五)開具日期。
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可根據產品、包裝的實際情況調整合格證大小尺寸。
第七條 預包裝食用農產品應當將合格證放置包裝內或加貼在包裝上。散裝食用農產品應當以運輸車輛為單位,實行一車一證或一品一證。
第八條 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合格證開具的檔案記錄,并至少保存兩年。
第九條 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銷售食用農產品時應當附合格證。以下幾種證明材料可視同合格證,不必重復開具。
?。ㄒ唬o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及地理標志農產品有效期內的認證證書或登記證書復印件;
?。ǘ┯行У氖秤棉r產品質量安全追溯標簽;
(三)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章。
第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加強督促、指導和教育。對于虛假開具合格證的,納入生產經營主體信用記錄。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6年7月22日起施行。
附:食用農產品合格證參考樣式
注:1.“生產者”一欄需填寫名稱、地址、聯系電話等信息。 2.“確保合格的方式”指自檢合格、委托檢測合格、內部質量控制合格、 自我承諾合格中的一種或多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