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養殖河鲀加工經營活動,促進河鲀魚養殖產業持續健康發展,防控河鲀中毒事故,保障消費者食用安全,決定有條件放開養殖紅鰭東方鲀和養殖暗紋東方鲀加工經營?,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按照先行先試、逐步放開的原則,先行有條件地放開養殖紅鰭東方鲀和養殖暗紋東方鲀兩個品種產品的加工經營。
二、開展養殖河鲀魚源基地備案工作。備案工作按照《農業部辦公廳關于開展養殖河鲀魚源基地備案工作的通知》(農辦漁〔2016〕20號)執行。
三、養殖河鲀應當經具備條件的農產品加工企業加工后方可銷售。加工企業的河鲀應來源于經農業部備案的河鲀魚源基地。
四、養殖河鲀加工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 加工企業應當有經備案的河鲀魚源基地;
?。ǘ? 具有河鲀加工設備和技術人員,具備專業分辨河鲀品種的能力,熟練掌握河鲀安全加工技術;
?。ㄈ┙⒘送晟频漠a品質量安全全程可追溯制度和衛生管理制度。
五、養殖河鲀加工企業應當按照河鲀加工技術要求去除有毒部位和河豚毒素,河鲀可食部位(皮和肉可帶骨)經檢驗合格后附檢驗合格證方可出廠。
六、養殖紅鰭東方鲀加工按照《養殖紅鰭東方鲀鮮、凍品加工操作規范》(GB/T 27624-2011)執行,養殖暗紋東方鲀加工按照《養殖暗紋東方鲀鮮、凍品加工操作規范》(SC/T 3033-2016)執行。
七、養殖河鲀加工企業應滿足本通知第四條規定的條件,并將相關證明材料提交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由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會同中國漁業協會河豚魚分會組織專家對相關證明材料進行核實并公布。
八、河鲀加工產品應當包裝,包裝上附帶可追溯二維碼,并標明產品名稱、執行標準、原料基地及加工企業名稱和備案號、加工日期、保質期、保存條件、檢驗合格信息等。河鲀加工產品應使用統一式樣的產品檢驗合格證明。
九、河鲀產品的河豚毒素含量不得超過2.2mg/kg(以鮮品計)。檢驗方法按照現行國家標準《鮮河豚魚中河豚毒素的測定》(GB/T 5009.206-2007)和《水產品中河豚毒素的測定 液相色譜-熒光檢測法》(GB/T 23217-2008)執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河豚毒素測定方法發布實施后,按照新標準執行。
十、禁止經營養殖河鲀活魚和未經加工的河鲀整魚。
十一、禁止加工經營所有品種的野生河鲀。
各級漁業部門要加強對養殖河鲀加工企業的監督管理,嚴禁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從事河鲀加工活動。地方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做好河鲀加工產品的進貨查驗和索證索票工作。
農業部辦公廳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
2016年9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