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于使用危險化學品單位涉嫌違法違規行政處罰有關問題的請示》(粵安監〔2012〕73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關于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和作業場所的界定
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以下簡稱《條例》)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是指使用納入《危險化學品名錄》(2002年版)中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其作業場所的界定,按照《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1號)第五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執行。
二、關于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違法行為的處罰
根據《條例》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遵循有關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規定,因此,對于違反《條例》第八十條規定情形的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給予處罰。
三、關于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設置安全設施、設備有關適用標準
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在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監測、監控、防靜電等安全設施、設備時,應當執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 50160)、《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GB 50493)等有關標準。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