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進口承壓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要求,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制造許可要求
(一)鍋爐、壓力容器、氣瓶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包括安全閥、爆破片和氣瓶瓶閥)的制造單位和壓力管道用安全閥、爆破片的制造單位應當取得特種設備制造許可。
?。ǘ┢渌M口壓力管道元件暫不要求取得特種設備制造許可,但應當符合中國安全技術規范和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首次進口的壓力管道元件應當由質檢總局核準的壓力管道元件型式試驗機構進行型式試驗。壓力管道元件進口報檢時,應當向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提交型式試驗機構出具的型式試驗合格證明,經安全性能檢驗合格,可以在中國境內銷售和使用。隨進口鍋爐壓力容器整機配套出廠的壓力管道元件無需進行型式試驗,其產品質量由鍋爐壓力容器制造廠負責,并應隨進口鍋爐壓力容器同時進行產品安全性能檢驗。
二、質量保證體系要求
從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六個月后,境外?。〒Q)制造許可證的鍋爐壓力容器制造企業的質量保證體系應當滿足《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維修質量保證體系基本要求》(TSG Z0004-2007)。
三、基本安全要求
壓力容器安全質量應當滿足其所適用的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所規定的基本安全要求。
固定式壓力容器和移動式壓力容器產品,無法采用中國標準制造時,持證企業可以采用國際上廣泛使用的成熟標準進行設計制造,同時應向質檢總局特種設備許可辦公室(以下簡稱許可辦)提交其產品符合中國安全規范規定的壓力容器基本安全要求的申明(以下簡稱“符合性申明”)和其產品與符合壓力容器基本安全要求的比照表(以下簡稱“比照表”),同一類型且相同設計參數的產品,符合性申明和比照表只需提交一次。許可辦收到書面資料后,將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持證企業已取得符合性申明的編號并在許可辦網站上公示編號。制造單位應將公示編號、符合性申明和比照表納入產品出廠資料。符合性申明具體格式見附件1;固定式壓力容器產品比照表的具體格式見附件2;移動式壓力容器產品比照表的具體格式見附件3。
對于氣瓶及氣瓶用閥門類產品,無法采用中國標準制造時,應向許可辦提交其所依據的標準,并由中國的相關標準化技術組織按照《氣瓶安全監察規程》及有關規定進行標準評審備案。持證企業應當按照評審備案后的標準進行產品的設計、制造和檢驗,并由質檢總局核準的檢驗機構進行型式試驗和設計文件鑒定。
四、風險評估要求
對Ⅲ類固定式壓力容器和移動式壓力容器、超高壓容器,制造企業應在產品出廠資料中提供風險評估報告(見附件4)。
五、其他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鍋爐壓力容器制造許可條件》(國質檢鍋〔2003〕194號)第四章及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七條和第十六條中“如制造的壓力容器設計壓力<10MPa,同時最大直徑<150mm且水容積<25L,則無須申請壓力容器制造許可。”的要求不再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1. 壓力容器產品符合質量基本安全要求的申明
2. 固定式壓力容器產品與《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質量基本安全要求比照表
3. 移動式壓力容器產品與《移動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質量基本安全要求比照表
4. 風險評估報告的基本要求
質檢總局
2012年10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