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機關各有關司局:
1月13日,國務院印發《國務院關于第三批清理規范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8號,以下簡稱《決定》),清理規范了17項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其中涉及我部2項(見附件)。請各有關單位嚴格按照《決定》要求,認真做好清理規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落實工作。
一、不再作為行政審批受理條件
“境外公司申請向我國出口農業轉基因生物用作加工原料所需的安全檢測(成分、環境和食用)”不再作為“境外研發商首次申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農業轉基因生物研究、試驗、生產、經營和進口審批”的子項)的受理條件,“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檢測(成分、環境和食用)”不再作為“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生產應用)”(“農業轉基因生物研究、試驗、生產、經營和進口審批”的子項)的受理條件,由中介服務事項轉為技術服務事項,不再要求申請人進行轉基因生物安全檢測,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開展轉基因生物安全檢測。
二、及時修訂法律法規及服務指南
盡快清理廢除不再適用的規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同步系統提出完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的意見和建議,按程序加快修訂,做到改革于法有據、依法推進。
三、加快配套改革和相關制度建設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規范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通知》(國辦發〔2015〕31號)以及《農業部辦公廳關于清理規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通知》(農辦辦〔2015〕17號)、《農業部關于印發<深化農業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分工方案>的通知》(農辦發〔2016〕4號)有關要求,部科技教育司要進一步強化相關監管措施,盡快制定競爭方式選擇技術服務機構的具體辦法,并配合財務司落實技術服務費用納入部門預算的相關工作,以確保清理規范后行政審批工作有序開展。
部科技教育司要切實抓好落實《決定》的各項工作,于3月31日前將落實情況報辦公廳。
附件: 國務院決定第三批清理規范的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目錄(涉及農業部部分)
農業部辦公廳
2017年2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