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和海關總署聯合頒發的《藥品進口管理辦法》已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藥品進口管理辦法》的規定,列入《進口藥品目錄》的物品必須辦理《進口藥品通關單》。2003年12月30日我局會同海關總署制定了《進口藥品目錄》,由于該目錄是按照商品稅則的分類和編制方式制定的,致使有些食用原、輔料和藥品合成前體也按照藥品管理,即該類物品進口時,需出具《進口藥品通關單》。為方便非藥用物品的通關,規范口岸管理,現將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我局將非藥用類物品進行匯總,現予以公布(詳見附件)。凡列入此目錄中的物品,進口單位可憑營業執照復印件、裝箱單、提運單等資料,直接到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辦理《進口藥品通關單》??诎端幤繁O督管理局應在《進口藥品通關單》中注明“非藥用,不需進行藥品口岸檢驗”。
尚未包含在附件中的非藥用物品,進口單位應向我局提出進口申請,各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憑我局的批準文件辦理《進口藥品通關單》。我局將定期公布新增的非藥用物品目錄。
二、進口檢驗用對照品、標準品,應憑我局批準的《進口藥品批件》向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辦理《進口藥品通關單》。
辦理《進口藥品批件》,申請人應于對照品、標準品進口前60天,填寫《進口藥品批件申請表》,并報送注冊證復印件、所進樣品的用途、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資料,向我局提出申請。
特殊情況下,申請人可填寫《進口藥品報驗單》,報送注冊證復印件、所進樣品的用途、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資料,逕向我局申請辦理《進口藥品通關單》。我局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3日內辦理完畢。
附件:非藥用物品目錄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四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
非藥用物品目錄
一、食品添加劑類:
固體麥芽糖醇、液體麥芽糖醇、異麥芽糖醇、乙酰異丁酸蔗糖酯、異麥芽酮糖醇、木糖醇、乳糖醇。
二、藥品合成前體:
頭孢呋辛酸、7-苯乙酰胺基-3-氯甲基-3-頭孢烷酸-P-甲氧芐基酯(GCLE)、頭孢唑啉酸、頭孢噻肟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