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
為加強對涉水產品的監督管理,規范水質處理器系列產品的許可申報工作,我部制定了《水質處理器系列產品衛生行政許可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對于已經通過生產現場審核、檢驗或已經受理但尚未批準的產品,如不符合本《規定》要求,將在許可過程中按照《規定》并根據具體產品情況,要求申報單位補充相關材料。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以往發布文件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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