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在傳承傳統文化、發展民族品牌、壯大特色產業、推進精準扶貧、服務外交外貿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為加大保護力度,進一步規范管理,持續提升保護質量和成效,現就進一步加強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實提高地理標志產品申報的初審質量
各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簡稱省級質檢部門)要按照《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的要求,進一步提高初審質量,加強指導,落實初審責任,把好初審關。
(一)規范產品名稱。
地理標志產品名稱應由具有地理指示功能的地名和反映產品真實屬性的通用名稱構成,也可以是具有地理指向的“約定俗成”的名稱。要重點審核申報產品名稱的歷史淵源、知名度,確保佐證材料真實、準確、全面、規范、有效。
?。ǘ┩怀鲑|量特色。
要重點審核申報產品的感官、理化指標等質量特色,要審核該質量特色與其他地方同類產品的差異以及與之相關的佐證材料等。
?。ㄈ┳⒅仃P聯性。
要重點審核申報產品的質量特色與當地自然環境和人文因素的關聯性。關聯性的說明要緊扣特色、條理清晰、符合邏輯,而不是單純描述當地的氣候、土壤條件等自然環境和人文因素。
二、規范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使用
質檢部門要進一步嚴格規范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簡稱專用標志)申報的審核程序和要求,進一步加強對專用標志的印制和使用管理,切實履行監督管理責任。
(一)認真審核專用標志申報材料。
要嚴格審核產地生產者資格,產地生產者是指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內、有生產能力的種養殖合作社或生產企業等,不包括沒有生產能力的貿易公司、電子商務公司及其他中介服務性機構等。要嚴格審核檢測報告,檢測報告應是具有法定資質的檢測機構2年內出具的有效檢測報告,檢測指標必須滿足質檢總局批準公告中質量技術要求規定的質量特色指標要求。
?。ǘ﹪腊褜S脴酥居≈脐P。
專用標志必須符合質檢總局《關于發布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比例圖的公告》(2006年第109號)關于顏色和比例的要求。鼓勵將專用標志直接印制在獲得保護地理標志產品的包裝上。
(三)加強專用標志使用管理。
要對每一個獲得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建立專用標志印制數量、規格和使用管理臺帳,并將臺帳納入地理標志產品檔案,加強對專用標志的印制及使用環節的監督管理。
三、加強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后續監督
質檢部門應進一步加強地理標志產品獲準保護后的后續管理,積極組織開展監督檢查,維護地理標志產品的特色質量和聲譽。
(一)加強日常檢查。
要重點檢查地理標志產品和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示范區的技術標準體系、質量保證體系和檢驗檢測體系的建立和實施情況,地理標志產品名稱、質量、產量、包裝、標識及專用標志的使用管理情況等。
?。ǘ╅_展專項抽查。
要將一定數量的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納入年度監督抽查計劃,以質檢總局公告的質量技術要求為基礎,重點抽查地理標志產品質量特色的符合性和一致性。
(三)加強執法查處。
要嚴肅查處假冒地理標志產品以及偽造、冒用或未按規定印制專用標志等違法違規行為,切實保護生產者和消費者利益。需要跨省執法的,省級質檢部門要加強協調聯動,必要時報質檢總局協調執法。
四、實施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動態管理
質檢總局建立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和專用標志核準企業資源管理庫,定期或不定期開展評估,對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和專用標志核準使用實施動態管理。
?。ㄒ唬┘哟笾С至Χ?。
支持特色較鮮明、發展潛力大的產品申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支持貧困地區、西藏、新疆開展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鼓勵有條件的地區開展國家地理標志產品示范區建設。
(二)建立退出機制。
獲得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存在嚴重違反相關規定的,經省級質檢部門申請,質檢總局確認后發布公告,撤銷對該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
?。ㄈ嵤┠甓葓蟾嬷贫?。
每年1月底前,省級質檢部門要將上年度地理標志產品和專用標志的管理情況,以及后續監督的檢查結果、主要經驗和做法、存在的問題和工作建議等形成年度總結報告報送質檢總局。
五、加強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
質檢部門要高度重視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加強組織建設、落實經費保障、擴大宣傳引導,切實加強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
?。ㄒ唬┘訌娊M織建設。
省級質檢部門應明確負責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的職能部門和責任人員,明確工作職責,健全工作制度,并保證工作人員的相對穩定;要定期開展形式多樣的能力提升活動,不斷增強基層地理標志產品保護業務能力。
?。ǘU大宣傳引導。
質檢部門要積極爭取地方政府將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納入政府工作目標;要大力開展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的宣傳,彰顯地理標志保護工作的成效。
(三)規范經費保障。
質檢部門應積極爭取地方政府將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不得在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中,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對違反規定的,將嚴肅處理。
質檢總局
2017年4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