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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氨基酸生產企業適用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問題的復函( 環辦函[2009]94號)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9-07-14 20:36:45 來源:互聯網

發布單位

環境保護部

環境保護部

發布文號 環辦函[2009]94號
發布日期 2009-02-02 生效日期 2009-02-02
有效性狀態 廢止日期 暫無
屬性 復函批復 專業屬性 其他
備注 暫無

福建省環境保護局:

 

  你局《關于福建省麥丹生物集團有限公司等兩企業執行相關標準問題的請示》(閩環科函〔2008〕88號)收悉。經研究,現就氨基酸生產企業執行排放標準問題函復如下:

 

  一、《味精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9431-2004)適用于味精(谷氨酸鈉)生產企業和利用半成品生產谷氨酸的企業。若企業不生產上述產品,則不適用該標準。

 

  二、以發酵工藝生產藥用氨基酸的企業適用《發酵類制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903-2008)。若麥丹生物集團有限公司等兩企業采用發酵工藝生產藥用氨基酸,則應執行《發酵類制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三、目前,國家尚未制定適用于味精和藥用氨基酸以外的其他氨基酸生產企業的行業型污染物排放標準,在這類國家排放標準出臺前,上述氨基酸生產企業應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等國家綜合型污染物排放標準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

 

  二○○九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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