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對阿富汗藏紅花風險分析結果,經中阿兩國主管部門協商,雙方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阿富汗斯坦伊斯蘭共和國農業、灌溉和畜牧部關于阿富汗輸華藏紅花植物衛生要求議定書》(以下簡稱《議定書》)。近期,雙方就落實《議定書》相關技術問題達成一致,自公告發布之日起,準予符合《進口阿富汗藏紅花檢驗檢疫要求》(見附件)的阿富汗藏紅花進口。
附件: 進口阿富汗藏紅花檢驗檢疫要
質檢總局
2017年7月6日
附件
進口阿富汗藏紅花檢驗檢疫要求
一、準予進境的產品名稱
阿富汗輸華藏紅花 Crocus sativus 。
二、植物檢疫要求
阿富汗輸華藏紅花須符合阿富汗和中國植物檢疫有關法律法規和安全衛生標準;藏紅花柱頭不得帶有土壤,不得帶有雜草籽或其他動植物殘體,不得帶有病原體(包括菌種、毒種)、害蟲及桃蚜 Myzus persicae、葶藶獨行菜 Lepidium draba等其他有害生物。
三、植物檢疫證書要求
阿富汗政府主管部門應對阿富汗輸華藏紅花進行檢疫,對經檢疫合格的每批輸華藏紅花出具官方植物檢疫證書,證明其符合中國的植物檢疫要求,并注明種植基地、加工企業、出口商等英文信息。
四、包裝要求
阿富汗輸華藏紅花柱頭每一包裝必須符合中國植物檢疫要求,應有明顯的“本產品輸往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文字樣、品名、種植基地、加工企業和出口商英文信息(包括地址)的標志。
五、其他
獲得注冊登記的阿富汗輸華藏紅花境外生產企業名單,請訪問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官方網站查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