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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規章制定程序規定(總局令第190號)【2017-12-01實施】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9-07-14 20:36:42 來源:互聯網

發布單位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發布文號 總局令第190號
發布日期 2017-10-11 生效日期 2017-12-01
有效性狀態 廢止日期 暫無
備注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規章制定程序規定》已經2017年7月18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局 長

 

  2017年10月11日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規章制定程序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質檢總局規章的立項、起草、審查、決定、公布、備案和修改、廢止、解釋、翻譯,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質檢總局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制定規章。

 

  制定規章的程序應當公開透明。

 

  第四條 制定規章應當符合上位法規定,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科學合理地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義務、國家機關的權力和責任。

 

  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于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依據,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

 

  第五條 規章的名稱一般稱“規定”“辦法”“實施細則”等,但不得稱“條例”或者“通知”“通告”“公告”。

 

  第六條 規章的內容應當用條文表述。條為基本單位,在整部規章中連續編號。條以下可以分款、項、目??畈还跀底?,項和目冠以數字。條文較復雜的,可以分章、節。

 

  規章應當結構嚴謹,條理清晰,用語準確、簡潔,內容明確、具體,具有針對性和可執行性。

 

  第七條 法律、法規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規章原則上不作重復規定。

 

  第八條 質檢總局規章制定工作由法規司綜合協調,歸口管理。

 

  第二章 立 項

 

  第九條 根據質檢總局的總體工作部署和實際需要,質檢總局各司局認為需要制定規章的,應當結合本司局的職責范圍,于每年1月底前提出本年度的規章立項申請。

 

  第十條 立項申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幷旅Q;

 

  (二)制定規章的依據;

 

 ?。ㄈ┲贫ㄒ幷碌谋匾?;

 

  (四)擬解決的主要問題;

 

 ?。ㄎ澹M確立的主要制度;

 

 ?。┮幷缕鸩葚撠熑耍?/p>

 

 ?。ㄆ撸┮幷峦瓿蓵r間;

 

 ?。ò耍┢渌枵f明的事項。

 

  第十一條 法規司對各司局提出的規章立項申請匯總研究后,擬訂質檢總局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報質檢總局批準后印發執行。

 

  年度立法工作計劃應當明確規章的名稱、起草司局等。

 

  第十二條 根據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工作的需要,未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計劃而又確有制定必要的規章,經起草司局商法規司并報質檢總局批準后,可以作為補充計劃執行。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三條 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的規章由主管司局負責起草。

 

  第十四條 起草規章,應當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專家和社會公眾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書面征求意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經質檢總局同意,可以將起草的規章對外公布,征求意見。

 

  必要時,可以委托有關專家和組織起草規章草案。

 

  第十五條 起草的規章涉及國務院其他部門的職責或者與其他部門關系緊密的,起草司局應當主動協調,征求國務院其他部門的意見。

 

  起草的規章涉及質檢總局其他司局職責的,起草司局應當與有關司局協商一致。

 

  起草的規章與貿易有關或者可能影響貿易的,應當按照規定開展貿易政策合規性評估。

 

  起草的規章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開展公平競爭審查。

 

  第十六條 規章草案送審稿內容一般應當包括制定目的、法律依據、適用范圍、主管部門、具體規范、法律責任、施行日期等。

 

  第十七條 起草規章,應當注意與有關規章相銜接。如果原有的規章已被新起草的規章所代替,應當在新起草的規章中明確予以廢止。

 

  第十八條 起草規章時,應當同時擬寫起草說明。規章起草說明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幷律婕皹I務的基本情況;

 

 ?。ǘ┲贫ㄒ幷碌谋匾?;

 

  (三)起草的基本經過;

 

 ?。ㄋ模┙鉀Q的主要問題;

 

 ?。ㄎ澹┐_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

 

 ?。┯嘘P方面的意見及采納情況;

 

 ?。ㄆ撸╅_展合規性評估和公平競爭審查的情況;

 

 ?。ò耍┢渌枰f明的問題。

 

  第十九條 規章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司局應當將規章草案送審稿及起草說明和其他有關材料送法規司作審查。有關材料主要包括匯總的意見、調研報告、國內外立法資料等。

 

  修改規章的,還應當提供修改內容對照表。

 

  第四章  審 查

 

  第二十條 法規司應當從以下方面對規章草案送審稿進行審查:

 

  (一)是否與法律、行政法規等相抵觸;

 

 ?。ǘ┦欠衽c有關規章協調、銜接;

 

 ?。ㄈl文結構和法律用語是否準確;

 

  (四)是否具有針對性和可執行性;

 

 ?。ㄎ澹┖弦幮栽u估和公平競爭審查情況。

 

  第二十一條 法規司應當將規章草案審查稿發送質檢總局各司局、省級地方質檢部門征求意見,并深入基層進行實際調查研究,聽取專家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二十二條 對重要的規章草案或者涉及的主要問題有意見分歧的規章草案,法規司可以組織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充分聽取意見,研究論證。

 

  第二十三條 在審查過程中,法規司應當加強與起草司局的溝通,及時將意見反饋起草司局。起草司局修改后應當及時反饋法規司,需要補充材料的,應當及時補充。

 

  規章草案存在較大爭議的,法規司應當對不同意見進行充分協調,力爭達成一致;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把爭議的實質要點及傾向性意見上報質檢總局決定。

 

  第二十四條 規章草案審查稿經法規司司務會議審議后,法規司根據不同審查結果填寫《規章立法審查意見單》。

 

  規章草案審查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過。法規司可以緩辦或退回起草司局:

 

 ?。ㄒ唬┝⒎ㄒ罁蛔愕?;

 

  (二)規章起草說明涉及業務的基本情況不全面、不明確的;

 

 ?。ㄈ┲贫ㄒ幷聴l件、時機不成熟或者沒有制定規章必要的;

 

  (四)有關單位對規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較重大爭議且無法協商一致的;

 

 ?。ㄎ澹┎环媳巨k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相關規定的;

 

 ?。┲饕獌热輫乐孛撾x實際或者缺乏針對性和可執行性的;

 

 ?。ㄆ撸┰诹⒎夹g上存在較大缺陷,需要作全面調整和修改的。

 

  第二十五條 規章草案經法規司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法規司應當及時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的時間不少于30日。征求意見及采納情況應予以公布。

 

  規章涉及國務院其他部門職責或者與國務院其他部門關系緊密的,可以再次征求國務院其他部門意見。

 

  第二十六條 規章發布后可能對貿易產生重大影響的,在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同時,起草司局應當按照世界貿易組織關于通報評議的相關規定進行通報,通報的程序及內容應當符合質檢總局關于通報、評議、咨詢的工作規則。

 

  起草司局應當對反饋意見予以考慮,必要時發送有關部門征求意見。

 

  第二十七條 法規司經認真研究有關方面的意見,并與起草司局充分協商后,對規章草案進行修改,形成規章草案局務會審議稿和對規章草案的說明。經質檢總局各單位復核后,提請質檢總局局務會議進行審議。

 

  第五章  決定與公布

 

  第二十八條 質檢總局規章應當經總局局務會議審議決定。

 

  第二十九條 審議規章草案時,由法規司向會議作說明,也可以由起草司局作說明。

 

  第三十條 法規司應當根據質檢總局局務會議審議時作出的決定,對規章草案局務會審議稿進行修改后,報請局長簽署命令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條 公布規章的命令應當載明該規章的序號、規章名稱、通過日期、施行日期、局長署名以及公布日期。

 

  第三十二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規章應當自公布之日起至少30日后施行。

 

  第三十三條 規章簽署公布后,要及時在國務院公報或者質檢總局公報和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質檢總局官方網站或者全國范圍內發行的有關報紙上登載。在國務院公報或者質檢總局公報上刊登的規章文本為標準文本。

 

  第六章 解釋與備案

 

  第三十四條 規章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ㄒ唬┮幷碌囊幎ㄐ枰M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

 

 ?。ǘ┮幷轮贫ê蟪霈F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規章依據的。

 

  第三十五條 對規章的解釋由法規司參照規章草案審查程序會商有關司局提出意見,報請質檢總局批準后以總局公告形式對外公布。

 

  質檢總局的規章解釋同規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六條 規章應當在公布后30日內,由法規司按照有關規定報送國務院備案。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根據立法的科學性原則,規章草案在立項階段可以進行立法前評估。

 

  法規司可以組織對已發布的規章進行立法后評估。

 

  評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

 

  第三十八條 規章的編輯出版和翻譯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規章的中文文本為標準文本。

 

  第三十九條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中國纖維檢驗局按照本規定完成規章起草、征求意見、初步審查后,將規章草案送審稿、起草說明及有關材料一并送法規司,由法規司進行審查,辦理提請局務會議審議及公布事宜。

 

  第四十條 國務院委托質檢總局代擬的法律、行政法規草案的起草程序,參照本規定執行,具體起草、協調工作由法規司負責。

 

  規章正式發布前需要向國務院請示報告,或者發布后抄送有關部門的,按照國務院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規章內容涉及國務院其他部門職權范圍,需要共同執行的,應當制定聯合規章。

 

  質檢總局為主辦部門的,起草司局在規章起草階段應當主動協調,就規章主要內容與國務院其他部門協商一致,具體程序依照本規定執行。

 

  國務院其他部門為主辦部門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聯合規章由聯合制定的部門首長共同署名公布,使用主辦機關的命令序號。

 

  第四十二條 質檢總局規章修改、廢止的程序,適用本規定。

 

  法規司可以提出規章修改、廢止的建議。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中所稱“日”為自然日。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由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質檢總局于2001年12月29日發布的《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規章制定程序規定》(質檢總局令第1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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