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根據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過渡期工作安排,現就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以一般貿易方式進口的嬰幼兒配方乳粉,其境外生產企業應當依法獲得質檢總局注冊。
二、境外生產企業2018年1月1日(含)后生產的輸華嬰幼兒配方乳粉應當依法取得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產品配方注冊,并在產品銷售包裝的標簽上注明注冊號。
三、境外生產企業2018年1月1日前生產的嬰幼兒配方乳粉,可進口并銷售至保質期結束。
質檢總局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2017年11月10日 |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根據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過渡期工作安排,現就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以一般貿易方式進口的嬰幼兒配方乳粉,其境外生產企業應當依法獲得質檢總局注冊。
二、境外生產企業2018年1月1日(含)后生產的輸華嬰幼兒配方乳粉應當依法取得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產品配方注冊,并在產品銷售包裝的標簽上注明注冊號。
三、境外生產企業2018年1月1日前生產的嬰幼兒配方乳粉,可進口并銷售至保質期結束。
質檢總局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2017年11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