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6號,以下簡稱《辦法》)規定,標簽和說明書涉及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的,應當與獲得注冊的產品配方內容一致。為做好標簽變更工作,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需要申請標簽變更的情形
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證書有效期內,需要變更標簽中下列內容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提出變更申請:
?。ㄒ唬┊a品名稱變化的;
?。ǘ┢髽I名稱、生產地址名稱變化的;
?。ㄈ┡淞媳怼I養成分表變化的;
?。ㄋ模?a rel="nofollow" target="_blank">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允許的含量聲稱變化的;
?。ㄎ澹┳陨虡?、圖形、產品標準代號、認證項目發生變化的;
?。┢渌婕爱a品配方注冊一致性的內容變化的。
二、不需申請標簽變更的情形
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證書有效期內,標簽中的下列事項發生變化,可自行修改,不需提交變更申請:
?。ㄒ唬┥a日期、保質期、使用方法、食用量、貯存條件、注意事項,以及產品追溯、提醒或警示、產品售后服務的信息變化的;
?。ǘ┥椤⒃先榉鄣仍蟻碓吹?、來源國的聲稱變化的;
?。ㄈ┲饕故景婷娉虡撕彤a品名稱外內容的位置,以及非主要展示版面內容的位置變化的;
?。ㄋ模┥虡顺钟腥?、代理商、生產許可證編號(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編號)、聯系方式(二維碼、電話等)變化的;
?。ㄎ澹┱J證標志、標簽色彩變化的;
(六)產品規格(凈含量)變化的;
?。ㄆ撸┢渌簧婕爱a品配方注冊一致性的內容變化的。
三、申請標簽變更的具體程序按照《辦法》第二十六條相關規定辦理。
四、申請變更和自行修改的標簽均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等規定的內容和形式要求。
五、產品配方注冊時提交的說明書樣稿內容需要變更的,可自行修改,不需提交變更申請,但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等規定的內容和形式要求。
特此公告。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2017年11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