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 發布文號 | 國質檢法〔2018〕31號 | 發布日期 | 2018-01-22 | 生效日期 | 2018-01-22 | 有效性狀態 | | 廢止日期 | 暫無 | 屬性 | | 專業屬性 | 檢驗檢疫 | 備注 | | 各直屬檢驗檢疫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質量技術監督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監委,總局各相關司局,中國纖維檢驗局:
為進一步落實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部署和要求,規范事中事后監管,按照國務院關于2017年年底實現行政檢查事項“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全覆蓋的要求,總局各業務部門對質檢系統行政檢查事項作了全面梳理,根據風險可控、科學監管的原則,對原有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和實施細則進行了調整,現將新版《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隨機抽查事項清單(2018版)》和新增加隨機抽查事項的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偩种鞍l布的實施細則未作調整的繼續有效,請遵照執行。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要全面推進隨機抽查工作
凡是列入清單的隨機抽查事項,必須全面鋪開,實現“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不折不扣地完成國務院提出的目標和要求,保證責任落實到位。
二、要科學推進隨機抽查工作
質檢部門工作點多、線長、面廣、專業性強,各單位在推進隨機抽查的工作中要考慮專業、分工、地域等因素,兼顧各地發展水平、執法效率和執法成本,隨機抽查要與現行有效的工作方法如風險管理、信用管理等結合,加強部門間的協調配合,確保隨機抽查工作順利開展。
三、要規范完善“兩庫”建設
在總結隨機抽查工作開展以來的經驗基礎上,規范完善“兩庫”建設,在“市場主體名錄庫”和“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中分別增加“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和“執法證號”,作為“兩庫”的唯一識別碼,確保監管有效、過程可溯。
四、要注重抽查結果和查處情況的公開
按照《質檢總局辦公廳關于做好政務公開基本目錄發布等工作的通知》(質檢辦〔2017〕1544號)要求,對列入新版清單的26項隨機抽查事項的公開內容包括:一是公開事項名稱。二是公開內容為抽查結果和查處情況。三是公開時限,在抽查結束(有查處的自查處結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涉及行政處罰的,7個工作日內公開(另有特殊規定的依特殊規定)。四是公開方式為本單位官網展示。五是責任主體,按照“誰執行誰公開”的原則,執行主體為總局的,由總局各相關單位在總局“雙隨機、一公開”專欄公開;執行主體為地方質檢兩局的,由兩局各相關單位在各自“雙隨機、一公開”專欄公開,未設立專欄的,應當設立。
五、要注重抽查結果的運用
根據抽查結果進一步加強對行政相對人的管理,運用風險管理和分類管理的方式,不斷提升管理的效率和效益。聯合其他部門進一步完善信用管理機制,根據抽查監管情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向國家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提供信用信息,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打造良好營商環境。
六、要大力宣傳隨機抽查工作
隨機抽查工作是一項新事物,要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宣傳的廣度和深度,充分認識開展這項工作的重要意義,利用典型引路,宣傳好經驗好做法,并及時形成文字材料上報總局。
質檢總局
2017年12月22日
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隨機抽查事項清單(2018版) 序號 | 隨機抽查事項名稱 | 依 據 | 1 | 管理體系和服務認證專項監督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 | 2 | CCC獲證產品市場抽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質檢總局令第117號) | 3 | 食品農產品獲認證產品監督抽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 | 4 |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監督檢查 |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質檢總局令第163號) | 5 | 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監督專項抽查項目 | 《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質檢總局令第75號) | 6 | 能效標識計量專項監督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質檢總局令第35號) | 7 | 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全國質檢系統省級以上、專業計量站)專項監督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專業計量站管理辦法》(國家技術監督局第24號令)、《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第15號令) | 8 | 國境口岸公共場所衛生監督 | 《國際衛生條例(2005)》《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 | 9 | 國境口岸儲存場地衛生監督 | 《國際衛生條例(2005)》《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 | 10 | 進境非食用動物產品指定企業日常監管 |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進出境非食用動物產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質檢總局令第159號) | 11 | 進境糧食加工存放企業日常監管 |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進出境糧食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質檢總局令第177號) | 12 | 出境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注冊登記企業日常監管 |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進出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質檢總局令第118號) | 13 | 出境竹木草制品注冊企業日常監管 |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出境竹木草制品檢疫管理辦法》(質檢總局令第45號) | 14 | 出口非食用動物產品注冊登記企業日常監管 |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進出境非食用動物產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質檢總局令第159號) | 15 | 出口水生動物注冊養殖場日常監管 |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出境水生動物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質檢總局令第99號) | 16 | 出境貨物木質包裝除害處理標識加施企業日常監管 |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出境貨物木質包裝檢疫處理管理辦法》(質檢總局令第69號) | 17 | 出境種苗、花卉生產注冊企業日常監管 |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植物繁殖材料系統管理措施》(國際植物檢疫措施標準第36號) | 18 | 法定檢驗以外進出口商品的抽查檢驗 |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進出口商品抽查檢驗管理辦法》(質檢總局令第39號) | 19 | 備案出口食品原料種植場現場審核和監督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質檢總局令第144號) | 20 | 備案出口食品原料養殖場現場審核和監督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質檢總局令第144號) | 21 | 備案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監督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質檢總局令第144號) | 22 | 已獲得備案的進口食品進口商監督抽查(備案信息、進口和銷售記錄)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質檢總局令第144號) | 23 |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監督抽查(總局發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 24 |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抽查(總局發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 25 | 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生產許可證發證企業) |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質檢總局令第133號) | 26 | 食品相關產品安全監管(監督抽查、生產許可證后監管、風險監測)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
國境口岸衛生監督“雙隨機”工作實施細則
一、目的
為全面貫徹國務院關于隨機抽查工作的總體要求,提高國境口岸衛生監督工作的科學性、有效性,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國辦發〔2015〕58號)和《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隨機抽查實施辦法》要求,制定本實施細則。
二、適用范圍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國境口岸公共場所和儲存場地的衛生監督管理。
三、職責
(一)質檢總局負責對各直屬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直屬局)“雙隨機”抽查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二)直屬局負責組織轄區內口岸衛生監督“雙隨機”抽查工作,負責建立、維護檢查對象名錄庫和檢查人員名錄庫,負責抽查結果的公開。
四、“雙隨機”抽查工作的實施
(一)建立檢查對象名錄庫。
檢查對象名錄庫按照“全面覆蓋、分級管理、動態調整”的原則建立。檢查對象名錄庫見附件1。
檢查對象應涵蓋轄區內所有的公共場所和儲存場地,按照類別分別建立檢查對象名錄庫。各直屬局應加強對檢查對象分級管理和誠信管理結果的運用,及時對檢查對象名錄庫進行動態維護和調整。
各直屬局應指定專人負責檢查對象名錄庫的錄入、維護、動態調整和上報工作。
(二)建立檢查人員名錄庫。
檢查人員名錄庫的人員應為口岸一線從事衛生監督工作的人員,同時應綜合考慮衛生監督人員的專業特長、執法權限和在崗情況等確定。檢查人員名錄庫見附件2。
各直屬局應指定專人負責衛生監督人員名錄庫的錄入、維護、動態調整和上報工作。
(三)細化隨機抽查內容清單。
隨機抽查應按照口岸衛生監督工作的要求開展,細化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明確隨機抽查的依據、主體、內容、人員、頻次和比例等,具體詳見附件3。
1. 抽查頻次。
對公共場所和儲存場地的抽查頻次:每年進行不少于2次的衛生監督,對有特殊衛生要求的每季度進行不少于1次的衛生監督。
2. 抽查比例。
確定抽查比例時,應結合風險等級、信用等級等因素,保證完成年度抽查計劃內的抽查頻次。
(四)隨機抽查流程。
1. 制定抽查計劃。
直屬局根據“雙隨機”抽查對象名錄庫、衛生監督人員名錄庫和抽查頻次的要求,制定年度“雙隨機”抽查計劃,各分支機構應嚴格按計劃實施。
2. 確定檢查對象。
從檢查對象名錄庫中隨機抽取檢查對象。對已達到監督頻次的檢查對象原則上不重復抽取。對衛生安全風險較高、投訴舉報多或者有嚴重違法違規記錄的檢查對象,應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
3. 確定檢查人員。
從衛生監督人員名錄庫中隨機抽取2-3名衛生監督人員,和1-2名候補人員,對檢查對象實施現場審核和監督檢查。被隨機抽中的檢查人員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檢查的,應從候補人員中進行增補。
4. 明確檢查內容。
衛生監督人員應綜合全面地評估檢查對象是否符合相應管理辦法和文件的要求,按照附件3中的抽查內容執行。
5.做好檢查記錄。
衛生監督人員應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如實記錄執法檢查情況,確保檢查結果的合法性、準確性和真實性。
鼓勵有條件的檢驗檢疫機構使用執法記錄儀等信息化設備,通過電子化手段記錄執法情況。
6. 公開抽查結果。
隨機抽查工作結束后,衛生監督人員應及時反饋檢查結果。直屬局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規定公開抽查情況和結果,接受社會監督。
五、工作要求
(一)各直屬局應依托現有的業務系統或工作模式,實現隨機抽取檢查對象和衛生監督人員,做到全程可留痕、責任可追溯,提高抽查工作的規范性和科學性。
(二)檢驗檢疫機構在執法檢查中,應探索推進跨部門、跨專業的聯合檢查,探索與其他行政主管部門的聯合隨機抽查及部門間的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
(三)檢驗檢疫機構應及時將隨機抽查結果納入出入境檢驗檢疫企業信用管理系統。對發現的違法行為,應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附件:1. 檢查對象名錄庫
2. 衛生監督人員名錄庫
3. 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附件1
檢查對象名錄庫(一) 直屬局 | 許可類別 | 許可證編號 | 企業名稱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地址 | 許可項目及范圍 | 許可日期 | 有效日期 | 法人代表 | 聯系人 | 電話 | 企業分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本名錄庫適用檢查對象為口岸公共場所經營單位。 檢查對象名錄庫(二)
直屬局 | 所屬企業名稱 | 經營范圍 | 開始經營日期 | 經營地址 | 法人代表 | 聯系人 | 聯系電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本名錄庫適用檢查對象為國境口岸儲存場地。 附件2 衛生監督人員名錄庫
序號 | 直屬局 | 所在口岸 | 姓名 | 執法證號 | 職務 | 固定電話 | 移動電話 | 備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3 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序號 | 事項 名稱 | 抽查 對象 | 抽查內容 | 抽查依據 | 抽查 主體 | 檢查 人員 | 抽查 頻次 | 抽查 比例 | 1 | 國境口岸公共場所 | 口岸公共場所 | 1.衛生設施運行情況; 2.消毒設施完好情況及運行情況; 3.內外環境衛生狀況符合相應衛生標準情況; 4.醫學媒介生物控制情況。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 2.《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 | 直屬局或企業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 | 2-3名具有資質的衛生監督人員 | 每年不少于2次,對有特殊衛生要求的每季度不少于1次 | 直屬局或企業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根據抽查頻次確定 | 2 | 國境口岸儲存場地 | 國境口岸儲存場地 | 1.衛生管理制度落實情況; 2.內外環境衛生狀況符合相應衛生標準情況; 3.醫學媒介生物控制情況。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 | 直屬局或企業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 | 2-3名具有資質的衛生監督人員 | 每年不少于2次,對有特殊衛生要求的每季度不少于1次 | 直屬局或企業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根據抽查頻次確定 |
進出境動植物產品注冊登記企業
日常監管“雙隨機”工作實施細則
一、目的
為貫徹落實質檢總局《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隨機抽查實施辦法》《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隨機抽查事項清單(2018版)》要求,推進隨機抽查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的“雙隨機”抽查工作,提高企業監管的科學性,增強檢驗檢疫的監管效能,制定本實施細則。
二、適用范圍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檢驗檢疫部門對進境非食用動物產品指定企業、進境糧食加工存放企業、出境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注冊登記企業、出境竹木草制品注冊企業、出口非食用動物產品注冊登記企業、出口水生動物注冊養殖場、出境種苗花卉生產注冊企業、出境木質包裝除害處理標識加施企業的日常監督管理。
三、職責
(一)質檢總局負責制定“雙隨機”抽查信息化平臺建設需求,負責對進出境注冊登記企業的管理工作,負責對執法檢查人員的崗位資質管理工作,負責對各直屬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直屬局)“雙隨機”抽查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二)直屬局負責轄區進出境注冊登記企業“雙隨機”抽查的監督管理,負責建立、維護檢查對象名錄庫和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負責抽查結果的公開。
四、“雙隨機”抽查的實施
(一)建立檢查對象名錄庫。
檢查對象名錄庫按照“全面覆蓋、分類管理、動態維護”的原則建立。檢查對象名錄庫見附件1。
檢查對象為上述八類進出境注冊登記企業,各直屬局應結合各類產品的分類管理評估結論,按照類別分別設置名錄,未實施分類管理的企業納入最低等級類別的名錄。確定專人負責名錄庫的錄入、動態維護及上報工作。
(二)建立檢查人員名錄庫。
檢查人員名錄庫按照“資質管理、分級建立、動態維護”的原則建立。檢查人員名錄庫見附件2。
檢查人員為一線從事動植物檢驗檢疫監督管理,且具備授權簽證官資質或現場查驗崗位資質的人員。各直屬局應確定專人負責名錄庫的錄入、動態維護及上報工作。
(三)細化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按照進出境注冊登記企業日常監管的要求,細化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明確隨機抽查的依據、主體、內容、人員、頻次和比例等,詳見附件3。
1. 抽查頻次。
在公正與效率的前提下,原則上對一、二類企業年度抽查頻次不少于1次,三類企業不少于2次。對不同風險等級產品,各直屬局可視情調整抽查頻次。對進口國有特殊要求的,各直屬局可根據要求調整抽查頻次。
2. 抽查比例。
原則上每次隨機抽查比例不低于3%,全年抽查實現全覆蓋,竹木草制品企業可酌情降低抽查比例。
(四)隨機抽查流程。
1. 確定檢查對象。
從檢查對象名錄庫中隨機抽取,原則上一個年度內不重復抽查同一家企業。
2. 確定檢查人員。
從檢查人員名錄庫中隨機抽取2名檢查人員。
3. 明確檢查內容。
按照附件3中的檢查內容執行。
4. 做好檢查記錄。
按照相應管理辦法或文件要求如實做好檢查記錄,并及時跟進不合格項的整改情況。
5. 檢查結果通報。
隨機抽查工作結束后,檢查人員應及時向直屬局主管部門反饋檢查結果。直屬局主管部門應在本轄區內通報每次隨機檢查情況,并及時上報質檢總局動植司。
五、隨機抽查工作的要求
(一)對在隨機抽查中被抽中、且檢查后發現嚴重不符合項的企業,應加大對該企業的隨機抽查頻次。
(二)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時,如果存在應予回避的情形,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執行檢查時,應重新選派執法檢查人員。
(三)隨機抽查人員必須嚴格遵守相關工作制度,嚴守工作紀律,對于在抽查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紀律處分規定處理。
六、隨機抽查事項的公開
(一)隨機確定的檢查對象和檢查人員,報質檢總局備案后,錄入隨機抽查信息平臺,并及時向社會公開。
(二)對隨機抽查發現問題應根據相應情況,采取限期整改、加強監管、降低企業類別、約談公示、依法追究相應責任等方式處置。對檢查中發現的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事項,依法移送相應監管部門處理。處理處罰及移送信息及時錄入隨機抽查信息平臺。
(三)隨機抽查工作結束后,應及時反饋檢查結果。直屬局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規定公開抽查情況和結果,接受社會監督。
附件:1. 隨機抽查對象名錄庫
2. 隨機抽查檢查人員名錄庫
3. 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附件1
隨機抽查對象名錄庫
填報單位: 填報時間: 年 月 日 序號 | 企業名稱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企業地址 | 負責人 | 職務 | 聯系電話 | 企業分類 | 監管局 | 1 | | | | | | | | | 2 | | | | | | | | | 3 | | | | | | | | | 4 | | | | | | | | | 5 | | | | | | | | | 6 | | | | | | | | | 7 | | | | | | | | | 8 | | | | | | | | | 附件2 隨機抽查檢查人員名錄庫 填報單位: 填報時間: 年 月 日
序號 | 姓名 | 性別 | 職務 | 專業 | 所在 分支局 | 聯系 電話 | 執法 證號 | 是否授權 簽證官 | 現場查驗崗位類別 | 是否 在崗 | 動檢一級 | 動檢二級 | 植檢一級 | 植檢二級 | 1 |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 | | 5 | | | | | | | | | | | | | |
注:1.所在單位精確到分支檢驗檢疫局;2.“現場查驗崗位類別”欄對應進行打“√”。 附件3 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序號 | 事項 名稱 | 抽查 對象 | 抽查內容 | 抽查依據 | 抽查 主體 | 檢查 人員 | 抽查 頻次 | 抽查 比例 | 1 | 進境非食用動物產品指定企業日常監管 | 進境非食用動物產品指定企業 | 1.按照規定的獸醫衛生防疫制度開展防疫工作; 2.按照規定的工藝加工、使用進境非食用動物產品; 3.按照規定的方法對廢棄物進行處理; 4.建立并維護企業檔案,包括出入庫、生產加工、防疫消毒、廢棄物處理等記錄,檔案至少保留2年; 5.如實填寫《進境非食用動物產品生產、加工、存放指定企業監管手冊》; 6.涉及安全衛生的其他規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 2.《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 3.《進出境非食用動物產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及其配套文件 | 直屬檢驗檢疫局或企業所在地檢驗檢疫局機構 | 2名具有相應現場查驗崗位資質人員 | 每年最多4次。 各直屬局可根據具體情況對監管頻次進行調整,必要時報質檢總局備案 | 每次抽查不低于3% | 2 | 進境糧食加工存放企業日常監管 | 進境糧食加工存放企業 | 1.檢查企業質量管理體系或制度是否有效運行或執行,疫情防控條件和下腳料處理執行情況; 2.企業生產、加工、存放等條件是否符合防疫要求; 3.疫情監測是否按計劃執行; 4.防疫人員是否履行職責; 5.企業對質量管理體系運行問題的整改情況; 6.其他應當檢查的內容。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 2.《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 3.《進出境糧食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 5.《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 | 直屬檢驗檢疫局或企業所在地檢驗檢疫局機構 | 2名具有相應現場查驗崗位資質人員 | 正常企業每年至少1次,高風險企業每年至少2次。 各直屬局可根據具體情況對監管頻次進行調整,必要時報質檢總局備案 | 根據企業數確定 | 3 | 出境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注冊登記企業日常監管 | 出境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注冊登記企業 | 1.環境衛生; 2.有害生物防控措施; 3.有毒有害物質自檢自控的有效性; 4.原輔料或者其供應商變更情況; 5.包裝物、鋪墊材料和成品庫; 6.生產設備、用具、運輸工具的安全衛生; 7.批次及標簽管理情況; 8.涉及安全衛生的其他內容; 9.《出口飼料監管手冊》記錄情況。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 2.《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 3.《進出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及其配套文件 | 直屬檢驗檢疫局或企業所在地檢驗檢疫局機構 | 2名具有相應現場查驗崗位資質人員 | 一、二類企業每年至少1次,三類企業每年至少2次。 各直屬局可根據具體情況對監管頻次進行調整,必要時報質檢總局備案 | 每次抽查不低于3%,全年抽查達到全覆蓋 | 4 | 出境竹木草制品注冊企業日常監管 | 出境竹木草制品注冊登記企業 | 1.檢查企業質量管理體系或制度是否有效運行或執行,和防疫除害處理措施執行情況; 2.企業生產、加工、存放等條件是否符合防疫要求; 3.企業自檢自控是否按計劃執行; 4.廠檢員是否履行職責; 5.企業對質量問題的整改情況; 6.其他應當檢查的內容。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 2.《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 3.《出境竹木草制品檢疫管理辦法》及《出境竹木草制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 直屬檢驗檢疫局或企業所在地檢驗檢疫局機構 | 2名具有相應現場查驗崗位資質人員 | 根據企業數確定 | 5 | 出口非食用動物產品注冊登記企業日常監管 | 出口非食用動物產品注冊登記企業 | 1.廠區環境應保持干凈、整潔; 2.按照規定的獸醫衛生防疫制度開展防疫工作; 3.按照規定的方法對廢棄物進行處理; 4.建立并維護企業檔案,包括出入庫、生產加工、防疫消毒、廢棄物處理等記錄,檔案至少保留2年;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 2.《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 3.《進出境非食用動物產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及其配套文件 | 直屬檢驗檢疫局或企業所在地檢驗檢疫局機構 | 2名具有相應現場查驗崗位資質人員 | 每次抽查不低于3%,全年抽查達到全覆蓋 | 6 | 出口水生動物注冊養殖場日常監管 | 出境水生動物注冊養殖場 | 1.衛生防疫制度執行情況; 2.疫情報告制度執行情況; 3.水生動物引進及養殖情況; 4.藥物、飼料管理及使用情況; 5.監管手冊填寫情況。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 2.《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 3.《出境水生動物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 | 直屬檢驗檢疫局或企業所在地檢驗檢疫局機構 | 2名具有相應現場查驗崗位資質人員 | 每次抽查不低于3%,全年抽查達到全覆蓋 | 7 | 出境貨物木質包裝除害處理標識加施企業日常監管 | 出境貨物木質包裝除害處理標識加施企業 | 1.熱處理/熏蒸處理設施、檢測設備是否符合要求; 2.除害處理能否達到規定溫度、劑量、時間等技術指標; 3.經除害處理合格的木質包裝成品庫管理是否規范,有無存在有害生物再次侵染風險; 4.木質包裝標識加施是否符合規范要求的; 5.木質包裝除害處理、銷售等情況是否清楚; 6.相關質量管理體系運轉是否正常,質量記錄是否健全; 7.是否按照規定向檢驗檢疫機構申報; 8.其他應當檢查的內容。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 2.《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 3.《出境貨物木質包裝檢疫處理管理辦法》 | 直屬檢驗檢疫局或企業所在地檢驗檢疫局機構 | 2名具有相應現場查驗崗位資質人員 | 每次抽查不低于3%,全年抽查達到全覆蓋 | 8 | 出境種苗、花卉生產注冊企業日常監管 | 出境種苗、花卉注冊登記企業 | 種植基地:1、是否符合輸入國家或地區規定的植物衛生防疫要求;2、近兩年是否發生重大植物疫情及出現重大質量安全事故;3、質量管理體系是否有效運行;4、是否建立種植檔案,對種苗花卉來源流向、種植收獲時間、有害生物監測防治措施等日常管理情況進行詳細記錄;5、植保員是否履行有害生物監測、疫病防治等工作職責;6、其他應當檢查的內容。 加工包裝廠及儲存庫:1、種苗花卉原料場、成品庫整潔,各功能區相對獨立、布局合理,且與生活區采取隔離措施并有適當的距離。2、清洗、加工、防蟲防病等除害處理設施是否符合要求;3、加工種苗花卉所使用的水源及使用的農用化學品是否符合我國和輸入國家或地區有關衛生環保要求;4、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是否有效;5、產品進貨和銷售臺賬,各個環節溯源信息是否詳細記錄;6、出境種苗花卉包裝材料是否保持干凈衛生,得二次使用,包裝箱上是否標明貨物名稱、數量、生產經營企業注冊登記號、生產批號等信息;7、植保員是否有效履行防疫、質量安全控制、成品自檢等工作職責;8、是否有與其加工能力相適應的提供種苗花卉貨源的種植基地,或與經注冊登記的種植基地建有固定的供貨關系;9、其他應當檢查的內容。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 2、《植物繁殖材料系統管理措施》(國際植物檢疫措施標準第36號) | 直屬檢驗檢疫局或企業所在地檢驗檢疫局機構 | 2名具有相應現場查驗崗位資質人員 | 每次抽查不低于3%,全年抽查達到全覆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