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關于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已于2018年4月27日經海關總署署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署 長 倪岳峰
2018年4月28日
海關總署關于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和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關于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對因改革影響機構合法性和執法合法性的規章盡快予以清理,現決定廢止1999年11月23日以原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令第7號公布的《出入境檢驗檢疫行政復議辦法》和2006年1月28日以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85號公布的《出入境檢驗檢疫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