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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公布《海關總署關于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的令(海關總署第241號令)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9-07-14 20:36:39 來源:互聯網

發布單位

海關總署

海關總署

發布文號 海關總署第241號令
發布日期 2018-05-29 生效日期 2018-05-29
有效性狀態 廢止日期 暫無
屬性 規章 專業屬性 其他
備注   廢止的相關法規為:
海關總署令第16號公布的《海關對出口退稅報關單管理辦法》和2000年5月31日以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令第23號公布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標志管理辦法》。

     《海關總署關于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已于2018年5月28日經海關總署署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署長  倪岳峰

    2018年5月29日

    海關總署關于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

    根據國務院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決策部署,為進一步簡化海關手續,減輕企業負擔,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現決定廢止1991年3月6日以海關總署令第16號公布的《海關對出口退稅報關單管理辦法》和2000年5月31日以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令第23號公布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標志管理辦法》。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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