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和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國際標準化活動管理辦法》已經2014年12月30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5年5月1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質檢總局 國家標準委
2015年3月17日
承擔ISO中國國家成員體和IEC中國國家委員會秘書處,負責ISO中國國家成員體和IEC中國國家委員會日常工作,以及與ISO和IEC中央秘書處的聯絡;
(三)協調和指導國內各有關行業、地方參加國際標準化活動;
(四)指導和監督國內技術對口單位的工作,設立、調整和撤銷國內技術對口單位,審核成立國內技術對口工作組,審核和注冊我國專家參加國際標準制修訂工作組;
(五)審查、提交國際標準新工作項目提案和新技術工作領域提案,確定和申報我國參加ISO和IEC技術機構的成員身份,指導和監督國際標準文件投票工作;
(六)審核、調整我國擔任的ISO和IEC的管理和技術機構的委員、負責人和秘書處承擔單位,并管理其日常工作;
(七)申請和組織我國承辦ISO和IEC的技術會議,管理我國代表團參加ISO和IEC的技術會議;
(八)組織開展國際標準化培訓和宣貫工作;
(九)其他與參加國際標準化活動管理有關的職責。
第四條 國務院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具有行業管理職能的行業協會、集團公司(以下簡稱“行業主管部門”)受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委托,分工管理本部門、本行業參加ISO和IEC國際標準化活動,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提出國內技術對口單位承擔機構建議,支持國內技術對口單位參加國際標準化活動;
(二)指導國內技術對口單位對國際標準化活動的跟蹤研究,以及國際標準文件投票和評議工作;
(三)指導、審查國際標準新工作項目提案和新技術工作領域提案;
(四)組織本部門、本行業開展國際標準化培訓和宣貫工作;
(五)每年1月15日之前向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報告上一年度本行業參加國際標準化活動工作情況;
(六)其他與本行業參加國際標準化活動管理有關的職責。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受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委托,協助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有關方面參加國際標準化活動的相關工作,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我國參加國際標準化活動的方針政策和工作部署,推動和支持本行政區域內的有關方面參加國際標準化活動;
(二)組織跟蹤、研究、分析與本行政區域經濟貿易發展密切相關的國際標準化活動;
(三)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優勢和特色,組織提出國際標準新工作項目提案和新技術工作領域提案的建議;
(四)提出國內技術對口單位承擔機構建議,聯系并支持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內技術對口單位;
(五)定期向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報告本行政區域參加國際標準化活動工作情況。
第六條 國內技術對口單位具體承擔ISO和IEC技術機構的國內技術對口工作,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嚴格遵照ISO和IEC的相關政策、規定開展工作,負責對口領域參加國際標準化活動的組織、規劃、協調和管理,跟蹤、研究、分析對口領域國際標準化的發展趨勢和工作動態;
(二)根據本對口領域國際標準化活動的需要,負責組建國內技術對口工作組,由該對口工作組承擔本領域參加國際標準化活動的各項工作,國內技術對口工作組的成員應包括相關的生產企業、檢驗檢測認證機構、高等院校、消費者團體和行業協會等各有關方面,所代表的專業領域應覆蓋對口的ISO和IEC技術范圍內涉及的所有領域;
(三)嚴格遵守國際標準化組織知識產權政策的有關規定,及時分發ISO和IEC的國際標準、國際標準草案和文件資料,并定期印發有關文件目錄,建立和管理國際標準、國際標準草案文件、注冊專家信息、國際標準會議文件等國際標準化活動相關工作檔案;
(四)結合國內工作需要,對國際標準的有關技術內容進行必要的試驗、驗證,協調并提出國際標準文件投票和評議意見;
(五)組織提出國際標準新技術工作領域和國際標準新工作項目提案建議;
(六)組織中國代表團參加對口的ISO和IEC技術機構的國際會議;
(七)提出我國承辦ISO和IEC技術機構會議的申請建議,負責會議的籌備和組織工作;
(八)提出參加ISO和IEC技術機構的成員身份(積極成員或觀察員)的建議;
(九)提出參加ISO和IEC國際標準制定工作組注冊專家建議;
(十)及時向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和地方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工作,每年1月15日前報送上年度工作報告和《參加ISO和IEC國際標準化活動國內技術對口工作情況報告表》(附件2);
(十一)與相關的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和其他國內技術對口單位保持聯絡;
(十二)其他本技術對口領域參加國際標準化活動的相關工作。
第三章國內技術對口單位管理
第七條 設立國內技術對口單位的原則:
(一)設立國內技術對口單位應當與ISO和IEC技術機構相對應,ISO和IEC技術委員會的國內技術對口單位不自動成為其分技術委員會的國內技術對口單位;
(二)國內技術對口單位原則上由本專業領域對應的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單位承擔,沒有對應的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由本專業技術實力強、具備組織參與國際標準化工作能力的企業、科研院所、檢驗檢測認證機構、行業協會及高等院校等單位承擔。
第八條 承擔國內技術對口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法人組織;
(二)有較強的技術實力和影響力,有較強的參加國際標準化活動的組織協調能力;
(三)有熟悉國際標準化工作程序和較好英語水平的工作人員;
(四)有專門機構及開展工作所需的資金和辦公條件;
(五)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國內技術對口單位應當將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相關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規劃和日常工作。
第十條 國內技術對口單位的設立程序包括提出申請、資質審查、批復和成立,具體包括:
(一)行業主管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承擔單位、企業、科研院所、檢驗檢測認證機構、行業協會及高等院校等,均可向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提出承擔國內技術對口單位的申請,并報送《承擔國內技術對口單位申請表》(附件3);
(二)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負責對提出承擔國內技術對口單位的申請進行資質審查;
(三)對符合要求并協調一致的申請,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予以書面批復,對無法協調一致,但社會經濟發展和參加國際標準化活動迫切需要的,由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組織考察論證,根據論證結果決定并予以批復;
(四)國內技術對口單位在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批復成立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啟動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 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定期檢查國內技術對口單位工作情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對承擔單位進行調整:
(一)未履行國內技術對口單位工作職責,沒有正常開展工作或工作開展不力,對口國際標準化工作質量出現嚴重問題的;
(二)不履行國際標準投票工作義務,投票率低于90%的;
(三)連續兩次不參加國際會議且未向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說明理由的;
(四)利用承擔國內技術對口單位工作為本單位或者相關利益方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五)違規使用國際標準化工作經費,逾期未改正的;
(六)存在其他應當調整的行為的。
第十二條 國內技術對口單位不再承擔相應工作的,應提前6個月提出申請,經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審核后予以調整。
第十三條 由于對口的ISO和IEC技術機構撤銷,或其工作范圍發生調整,承擔單位不再適合擔任國內技術對口單位的,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可對其予以撤銷或調整。
第十四條 ISO和IEC技術委員會與其分技術委員會的國內技術對口單位由不同單位承擔的,分別負責對應領域的國際標準投票等工作。分技術委員會的國內技術對口單位應定期向技術委員會的國內技術對口單位報告工作情況。
第十五條 國內技術對口單位之間應當加強聯絡:
(一)ISO和IEC技術委員會的國內技術對口單位與其分技術委員會的國內技術對口單位不是同一單位的,應建立聯絡關系;
(二)ISO和IEC技術機構之間有聯絡關系的,相應的國內技術對口單位之間應同樣建立聯絡關系;
(三)國內技術對口單位可指派觀察員參加建立聯絡關系的技術對口工作組的工作,獲取相關國際標準文件,參加會議討論,但沒有投票權;
(四)國內技術對口單位與相對應的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秘書處不是同一單位承擔的,應與相對應的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建立聯絡關系,共同對國際標準進行研究分析,形成我國對國際標準草案的投票意見。在采用國際標準時,國內技術對口單位應向相對應的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供國際標準草案和國際標準等文件資料,并提供技術咨詢。
第四章 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一節 承擔負責人和秘書處
第十六條 行業主管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承擔單位、企業、科研院所、檢驗檢測認證機構、行業協會及高等院校等,均可向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提出承擔ISO和IEC技術機構負責人和秘書處的申請。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對提出申請的人員和單位進行資質審查,統一向ISO和IEC提出申請。
第十七條 擔任ISO和IEC技術機構負責人,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證履行ISO和IEC規定的主席、副主席和秘書的工作職責;
(二)熟悉相對應的ISO和IEC技術領域的專業知識和國際標準化工作程序,熟練使用ISO和IEC信息技術工具;
(三)擔任主席、副主席職務應具備使用英語、法語或俄語主持召開國際會議、協調國際觀點的能力;
(四)擔任秘書職務應具備使用英語、法語或俄語記錄國際會議召開情況、處理秘書處日常工作文件和國際交流溝通的能力。
第十八條 承擔ISO和IEC技術機構負責人和秘書處的單位,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固定的辦公地點和必要的辦公設備,能按照ISO和IEC的要求,開展秘書處的日常工作;
(二)對本單位承擔ISO和IEC技術機構負責人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支持;
(三)每年1月15日前向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報送工作報告,填寫《我國承擔ISO和IEC技術機構國際標準化工作情況報告表》(附件4),抄送行業或地方標準化主管部門。
第二節 確定成員身份
第十九條 參加ISO和IEC技術活動的身份有積極成員和觀察員兩種。在與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關系重大的領域,能夠保證履行積極成員義務,按照ISO和IEC工作要求出席國際會議(包括以通訊方式參加),及時處理國際標準草案投票等有關事宜的,應申請成為積極成員。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可申請為觀察員。鼓勵國內技術對口單位以積極成員身份參加國際標準化工作。
第二十條 參加ISO和IEC的技術機構的成員身份,由國內技術對口單位提出建議并報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由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統一向ISO和IEC申報。
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可根據工作情況調整國內技術對口單位參加ISO和IEC的技術機構的成員身份。
第三節 投票
第二十二條 國內技術對口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廣泛征求國內各相關方意見,并提交國際標準文件的投票和評議意見。有行業主管部門的,投票和評議意見應同時抄送行業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對各相關方的不同意見,應組織協調并在規定時間內向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報送投票和評論意見。
第二十三條 國內技術對口單位在處理ISO的委員會內部國際標準文件的投票時,經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授權許可后,可直接登錄ISO國際標準投票系統對外投票。
第二十四條 國內技術對口單位在處理ISO的國際標準草案、國際標準最終草案、復審等國際標準文件的投票時,應登錄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國際標準投票系統進行投票。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對國內技術對口單位的投票和評論意見審核同意后,統一對外投票。
第二十五條 國內技術對口單位在處理IEC的國際標準文件的投票時,應登錄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國際標準投票系統進行投票。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對國內技術對口單位的投票和評論意見審核同意后,統一對外投票。
第二十六條 國內技術對口單位在處理國際標準投票時,應使用ISO和IEC統一規定的評論意見表,評論意見報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時應同時提供中英文。
第四節 提交提案
第二十七條 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鼓勵各有關方面積極向ISO和IEC提出國際標準新工作項目和新技術工作領域提案,企業、科研院所、檢驗檢測認證機構、行業協會及高等院校等我國的任何機構均可提出提案。
第二十八條 提交國際標準新工作項目提案應遵照以下工作程序:
(一)按照ISO和IEC的要求,準備國際標準新工作項目提案申請表,及國際標準的中英文草案或大綱,填寫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國際標準新工作項目提案審核表》(附件5);
(二)上述材料經相關國內技術對口單位協調、審核,并經行業主管部門審查后,由國內技術對口單位報送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審查后統一向ISO和IEC相關技術機構提交申請;如無行業主管部門的,國內技術對口單位可直接向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報送申請;
(三)提案單位和相關國內技術對口單位應密切跟蹤提案立項情況,積極推進國際標準制修訂工作進程并將相關情況及證明文件及時報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提交新技術工作領域提案應遵照以下工作程序:
(一)按照ISO和IEC的要求,準備國際標準新工作領域提案申請表,填寫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國際標準化組織新技術工作領域申請表》(附件6);
(二)原則上提案材料報相關行業或地方主管部門審核,經行業或地方主管部門同意后,由提案方報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審查后統一向ISO和IEC相關機構提交申請。
第五節 參加工作組
第三十條 對于我國以積極成員參加的ISO和IEC技術機構,國內技術對口單位應積極選派各相關方面專家參加工作組,爭取擔任工作組召集人。在IEC技術機構,國內技術對口單位應選派專家參加至少一個工作組的工作。
第三十一條 擬參加工作組的專家,應首先向國內技術對口單位提出申請。國內技術對口單位負責對專家進行資質審查,向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報送《ISO/IEC工作組專家申請表》(附件7),并抄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經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審核后,統一對外報名注冊;在新工作項目投票階段同時提名專家的,國內技術對口單位應在項目正式立項后,將專家信息報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統一注冊。
第三十二條 工作組專家應積極參加工作組活動,履行專家義務,與工作組召集人保持密切聯絡,直接或以通訊方式參加工作組會議,對相關國際標準起草工作做出積極貢獻。如專家個人聯絡信息變更,應及時報送工作組召集人并抄報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及國內技術對口單位。
第三十三條 工作組專家參加工作組活動的技術意見應報國內技術對口單位審核;參加工作組會議的,應在會議結束后30天內向國內技術對口單位提交參會報告。
第六節 參加技術機構會議
第三十四條 國內技術對口單位負責參加ISO和IEC技術機構會議中國代表團的組織及參會預案準備工作。
第三十五條 國內技術對口單位在收到ISO和IEC會議通知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會議通知轉發國內技術對口工作組及相關單位。國內各有關單位參加國際會議,應向國內技術對口單位提出申請,參加由國內技術對口單位統一組織的中國代表團,不得自行與ISO和IEC聯系。
第三十六條 國內技術對口單位負責對參加國際會議的代表進行資質審查,填寫《參加ISO和IEC會議報名表》(附件8),并提出中國代表團組成和團長建議。原則上團長應具有進行表態和發言的技術和語言能力。參會團組方案應報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并抄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由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統一向ISO和IEC提出參會申請并對參會代表進行注冊。
第三十七條 參加國際會議的代表應遵守以下工作要求:
(一)嚴格遵守外事紀律;
(二)嚴格執行參會任務,按時參加國際會議,不得出現缺席現象;
(三)認真準備參會預案,所有代表團成員應按參會預案的統一口徑,在參會期間開展國際溝通和交流工作,進行會議發言;
(四)參會代表團在參加會議時,只有團長有權對會議決議投票、表態,經團長授權后,其他代表方可在會議發言或進行表態。
第三十八條 未經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審核,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代表我國出席ISO和IEC會議,由此產生的后果由派出單位負全部責任。
第三十九條 參加ISO和IEC會議代表的外事手續,由代表派出單位根據國家外事管理的有關規定自行辦理。
第四十條 國內技術對口單位應在會議結束30天內將書面總結報送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同時抄送行業主管部門。
第七節 承辦ISO和IEC技術機構會議
第四十一條 國內技術對口單位應先與ISO和IEC的相關技術機構秘書處初步協商,向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提交申請,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按照在華舉辦國際會議的有關要求審查后,統一向ISO和IEC提出主辦會議的正式申請。
第四十二條 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作為會議的主辦單位,國內技術對口單位或其委托的其他單位作為會議的承辦單位。
第四十三條 會議承辦單位應遵守在華舉辦國際會議的有關規定,會議承辦單位不得收取會議代表注冊費。
第四十四條 會議承辦單位在會議結束后30天內向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提交承辦會議總結,同時抄報行業主管部門。
第五章 經費和獎懲
第四十五條 國內技術對口單位、ISO和IEC技術機構負責人所在單位和秘書處承擔單位等參加國際標準化活動經費應列入本單位、本地方的經費預算。
第四十六條 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對于擔任ISO和IEC技術機構負責人、承擔秘書處和主持制定國際標準等重要國際標準化活動給予補助經費。
第四十七條 國際標準化活動補助經費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進行列支,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并接受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審計機關的審計。截留或者挪用經費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八條 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對參加國際標準化活動做出突出成績的國內技術對口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一)獲得ISO或IEC獎勵的;
(二)提出國際標準提案,主持制定國際標準表現突出的;
(三)認真履行ISO和IEC技術機構負責人工作職責,表現突出的;
(四)認真履行國際技術機構秘書處和國內技術對口單位的職責,積極開展國際標準化工作并表現突出的;
(五)積極組織本行業、本地區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做出突出貢獻的;
(六)在國際標準化人才培訓、國際標準化政策研究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
(七)其他需要獎勵的情況。
第四十九條 國內技術對口單位、我國承擔的ISO和IEC技術機構負責人及其承擔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
(一)連續兩次不按規定對國際標準草案進行表態,參加和承辦國際會議的;不認真履行國內技術對口單位職責,未能組織國內相關機構參與對口ISO和IEC技術領域國際標準化活動的。
(二)不認真履行ISO和IEC技術機構負責人和秘書處職責,不能有效組織開展本技術領域國際標準化活動,被ISO和IEC通報的。
(三)不按規定使用和管理工作經費的。
(四)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專家參加國際標準化會議,按照國際標準化組織和我國有關要求辦理。
第五十一條 參加ISO和IEC合格評定活動,由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主要根據ISO和IEC章程及技術工作程序等參加國際標準化活動的要求制定,參加其他國際和區域性標準化組織活動的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或制定相應的管理規定。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技術監督局印發的《參加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和國際電工委員會(IEC)技術活動的管理辦法》(局標發(1992)372號)即行廢止。
附件1
專業用語釋義及中英文對照表
附件2
附件3
國際標準新工作項目提案審核表
附件6
附件7
附件8
附件9
附件10 ISO/IEC技術機構秘書處申請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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