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及重點省會城市商務主管部門,各特派員辦事處:
為進一步規范進口許可證簽發工作,使發證業務更加標準化、制度化和科學化,商務部對原外經貿部《進口許可證申領簽發工作規范》(外經貿配發[1999]第759號)進行了修訂?,F將修訂后的《進口許可證簽發工作規范》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九月七日
進口許可證簽發工作規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進口許可證的簽發工作,實現發證業務的標準化、制度化和科學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貨物進口許可證管理辦法》和《進出口商品許可證發證機構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商務部授權配額許可證事務局(以下簡稱許可證局)對進口許可證簽發工作進行統一管理、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三條 本規范所稱進口許可證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許可證》。本規范所稱發證機構是指許可證局及商務部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及其他省會城市商務廳(局)、外經貿委(廳、局)。
第二章 進口許可證申請的受理
第四條 發證機構應按照授權范圍受理經營者提交的進口許可證申請。
第五條 經營者申請進口許可證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加蓋經營者公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許可證申請表》(見附件1,以下簡稱申請表)。
二、主管機關簽發的進口批準文件。
三、進口合同正本復印件。
四、進口商與收貨人不一致的,應當提交《委托代理協議》正本復印件。
五、商務部規定的其他應當提交的材料。
網上申請的,領取進口許可證時提交上述材料;書面申請的,申請時提交。
第六條 年度內初次申請進口許可證的,還應提交以下材料的復印件:
一、《企業法人登記營業執照》。
二、加蓋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專用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經營者為外商投資企業的,應當提交《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上述材料如有變化,經營者須及時向當地發證機構提交變更后的材料。
第七條 經營者應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其有關經營活動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章 進口許可證申請的審核
第八條 發證機構對進口許可證的申請應審核以下內容:
一、經營者是否具有經營資格。
二、經營者提交的進口批準文件是否完整、有效。
三、申請表的相關內容與進口貨物管理及許可證管理的有關規定、進口批準文件以及進口合同的內容是否相符,備注欄中的內容是否完整、準確。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第九條 發證機構對進口許可證申請的審核程序是:
一、網上申請的審核:經審核符合規定的,發證機構工作人員點擊通過;不符合規定的,須在申請表審核意見欄一次性注明不予通過的原因,點擊不予通過。經營者可在企業網上申領系統中獲取未通過的原因。
二、書面申請的審核:經審核符合規定的,發證機構工作人員在申請表審核意見欄注明審核意見;不符合規定的,須在申請表審核意見欄注明不予通過的原因,并將申請材料退還經營者。
第四章 進口許可證的發放
第十條 發證機構自收到符合規定的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發放進口許可證。特殊情況下,最多不超過10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 發證機構憑加蓋經營者公章的申請表取證聯和領證人員本人身份證明材料發放進口許可證。
第十二條 發證機構依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頒發的《收費許可證》中有關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規定收取證件費。
第五章 進口許可證的使用
第十三條 進口許可證的有效期為發證之日起至當年12月31日,進口許可證應在有效期內使用,逾期自行失效;進口許可證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需要跨年度使用時,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次年3月31日。
第十四條 進口許可證一經簽發,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證面內容。因故需要更改、延期時,發證機構應受理經營者在進口許可證有效期內提出的申請。
第十五條 受理進口許可證更改、延期申請時,發證機構應要求經營者提交加蓋本單位公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許可證更改申請表》(見附件2)、進口許可證原件以及本規范第五條規定的相關材料,并經審核程序換發新證。
第十六條 對未使用的進口許可證,發證機構在辦理更改、延期時,在進口許可證發證系統(以下簡稱發證系統)中刪除原證,換發新證。
第十七條 對已部分使用的進口許可證,發證機構在辦理更改、延期時,應核對進口許可證第一聯背面的海關驗放簽注欄中的驗訖數據和海關反饋的清關數據,在發證系統中核銷已使用數量,按所余數量換發新證。
第十八條 經營者如遺失進口許可證,應立即書面報告原發證機構和許可證證面注明的報關口岸海關,并在全國性的綜合或經濟類報紙上刊登作廢聲明。
經營者如需重新辦理進口許可證的,發證機構應予以受理,憑經營者的遺失報告、聲明作廢的報樣等材料,與海關電子清關數據核實無誤后,撤銷或核銷原證并換發新證。
第十九條 發證機構在辦理進口許可證更改、延期和遺失手續時,應根據情況在新證備注欄注明原證證號和“換證”、“延期換證”、“遺失換證”字樣。
第二十條 商務部對發證機構進行調整時,自調整之日起,原發證機構不得再受理該貨物的進口許可證申請。調整前已發放的進口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需要辦理更改、延期或遺失手續的,由調整后的發證機構受理。
第六章 發證機構的管理
第二十一條 發證機構應建立和完善進口許可證內部審核簽發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條 發證機構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網上操作規程,使用本人的電子鑰匙及用戶名和密碼登錄發證系統。
第二十三條 發證機構應建立和完善簽證印章使用保管制度、空白證書保管及使用登記制度。
第二十四條 發證機構應建立和完善進口許可證檔案管理制度。發證機構發放進口許可證后,應及時將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相關材料、領證人員身份證明材料和“進口許可證留存聯”(第四聯)等材料裝訂存檔,保證進口許可證檔案的完整和準確,檔案保存入柜、入庫,并由專人管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范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外經貿部《進口許可證申領簽發工作規范》(外經貿配發[1999]第759號)同時廢止。
附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許可證申請表》
2.《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許可證更改申請表》
3.《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許可證》證面內容規范
附件1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許可證申請表 附件2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許可證更改申請表 附件3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許可證》證面內容規范
第一項 進口商
指進口合同簽訂單位。進口商代碼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中的13位企業代碼。
接受贈送、無償捐贈、援助進口的貨物,該項為“贈送”,編碼為“0000000000001”。
第二項:收貨人
指實際進口用貨單位。
第三項:進口許可證號
結構為:XX-XX-XXXXXX
(1)-(2)-(3)
(1)為年份。
(2)為發證機構代碼。
(3)為順序號,由發證系統自動生成。
第四項:進口許可證有效截止日期
按《貨物進口許可證管理辦法》確定的許可證有效期,由發證系統自動生成。
第五項:貿易方式
指該項進口貨物的貿易性質。包括:一般貿易、進料加工、來料加工、外資企業進口、邊境貿易、贈送等,只能填報一種。
第六項:外匯來源
常見的有:銀行購匯、現金、外資等,只能填報一種。
第七項:報關口岸
指進口口岸,只能填報一個。
進口許可證實行“一證一關”制。對指定口岸的進口商品,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項:出口國(地區)
指簽約國(地區)名稱,只能填報一個。不能使用區域名,如歐盟等。如從中國保稅區進口,出口國(地區)應填報“中國”。
第九項:原產地國(地區)
指商品進行實質性加工的國家(地區)。
第十項:商品用途
包括自用、生產用、內銷、維修、樣品、加工后返回、加工復出口、加工貿易內銷,只能填報一種并應與批準文件一致。
第十一項:商品名稱、商品編碼
商品編碼按商務部公布的年度《進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中的10位商品編碼填報,商品名稱由系統自動生成。只能填報一個商品編碼并應與進口批準文件一致。
第十二項:規格、型號
只能填報同一商品編碼下的4種不同規格型號,超過4種規格型號的,另行申請許可證。
第十三項:單位
指計量單位。按商務部公布的年度《進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中的計量單位執行,由發證系統自動生成。如合同使用的計量單位與規定的計量單位不一致,應換算成規定的計量單位。無法換算的,可在備注欄注明。
第十四項:數量
指申請進口的商品數量,最大位數為9位阿拉伯數字,最小保留小數點后1位。如數量過大,可分證辦理;如數量過小,可在備注欄內注明。計量單位為“批”的,此欄均為“1”。
第十五項:單價(幣別)
指與第十三項“單位”所使用的計量單位相應的單價和貨幣種類。計量單位為1批的,此欄為總金額。
第十六、十七、十八項:總值、總值折美元、總計
由發證系統自動計算。
第十九項:備注
用于注明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如不是一批一證報關的進口許可證,在此欄注明“非一批一證”。
第二十項:發證機關簽章
發證機構在發放進口許可證前在此欄加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許可證專用章》。
由發證系統自動生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