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廳(委、局)、外經貿廳(委、局),沈陽、長春、哈爾濱、南京、武漢、廣州、成都、西安、珠海、汕頭、蘇州工業園區外經貿局(商務局):
為保證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以下簡稱備案登記)工作順利開展,針對備案登記機關提出的一些問題,依據《對外貿易法》和《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等法律法規,現就有關事宜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外國或港澳臺人士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內資企業的備案登記
由外籍或港澳臺籍人士任法定代表人的內資企業不屬于外商投資企業,不涉及分銷業務的限制問題,在為其辦理備案登記時,《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上無需加蓋“無進口商品分銷業務”專用章。
二、企業分支機構的備案登記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報關單位注冊登記管理規定》等規定,已辦理備案登記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在海關只能辦理一次注冊登記,其分支機構應用總公司的海關編碼申辦報關業務。據此,企業的非法人分支機構無法作為獨立的經營主體獲得并享有外貿權。為保證部門之間政策的有效銜接,請各備案登記機關對企業的非法人分支機構辦理備案登記的申請不予受理并做好解釋工作。
三、關于憑《登記表》辦理相關手續的時限
《辦法》第八條規定:“對外貿易經營者應憑加蓋備案登記印章的《登記表》在30日內到當地海關、檢驗檢疫、外匯、稅務等部門辦理開展對外貿易業務所需的有關手續。逾期未辦理的,《登記表》自動失效。”其含義是指對外貿易經營者應及時到規定部門辦理開展對外貿易業務所需手續,在規定的30個工作日內只要該對外貿易經營者的申請被海關、檢驗檢疫、外匯、稅務等相關部門中的任何一個部門正式受理,其《登記表》即為有效。
四、關于備案登記工作進一步下放問題
關于備案登記工作進一步下放的條件、辦理程序和申請材料等,我部在《辦法》和2005年7月的內部明電《商務部關于擬增加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機關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已經明確,但部分地方表示未收到該明電,部分地方的理解不夠全面,現就有關問題重申如下:
(一)申請成為備案登記機關所需要的條件:即《辦法》第四條所規定的“備案登記機關必須具備辦理備案登記所必需的固定的辦公場所,管理、錄入、技術支持、維護的專職人員以及連接商務部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網絡系統的相關設備等條件”。
(二)辦理程序: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先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同意后轉報商務部。商務部進行實地考察后,組織符合條件者參加備案登記機關的政策與業務培訓,之后以部函形式出具書面委托、發放由商務部統一監制的備案登記印章,并對外公布。對于情況發生變化、不符合申報條件的以及未按《辦法》規定辦理備案登記的備案登記機關,商務部可收回對其委托。
(三)申請材料應包括的內容:當地近三年來的進出口貿易情況(海關統計);辦理備案登記的辦公場所,管理、錄入、技術支持、維護的專職人員以及連接商務部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網絡系統的相關設備等情況;負責辦理備案登記的各級負責人及其聯系方式。
五、空白《登記表》的申領與簽收
參照2006年10月-2007年10月期間各備案登記機關辦理備案登記的數量,我部已要求將下一年度的空白《登記表》由印刷廠直接寄送到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各地市級備案登記機關請及時與本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聯系領取。各備案登記機關在簽收空白《登記表》后,請及時以傳真方式向我部(外貿司)確認,同時一并報送最新的聯系人、聯系方式(含所在處室、郵政編碼、辦公地址、電話和傳真)和備案登記工作的咨詢電話。
請北京、河北、山西、內蒙古、江蘇、浙江、安徽、福建、山東、廣東、云南的商務主管部門及時將此件轉發給你?。▍^、市)已獲得我部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委托的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
聯系人:宋揚王勇
電話:010-65197760/7490
傳真:010-65197468
特此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八年一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