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直屬檢驗檢疫局:
為確保內地輸港活豬穩定供應和質量安全,增加供港活豬貨源渠道,滿足香港市民消費需求,根據《商務部關于進一步做好供港活豬出口代理及其他相關工作的通知》(商貿函〔2007〕65號)的有關規定,經國家質檢總局注冊,并具有一定養殖規模和質量、信譽優良的供港活豬注冊養殖場,可申請獲得供港活豬自營出口經營權。現將有關申報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資質標準
(一)2004年底前獲得國家質檢總局供港活豬注冊養殖場資格;
(二)已獲得進出口經營權,并具備相應的活豬出口經營條件和能力,自覺加入中國食品土畜進出口商會(以下簡稱“食土商會”)并接受行業協調;
(三)養殖場應具備獨立法人資格,資產負債、銷售及利潤狀況良好,符合國家環保、用工等有關規定;
(四)養殖場應具有自繁自養能力,其品種、規格符合香港市場的要求。經質檢部門核實,單一養殖場母豬正常存欄量3000頭以上,連續三年平均年出欄商品豬50000頭以上;
(五)經商務主管部門核實,單一養殖場連續三年供港活豬的年出口供貨實績在12000頭以上;
(六)企業應具備完善的動物防疫體系和質量控制體系,嚴格執行國家質檢總局的有關規定,確保供港活豬質量安全,連續三年供港活豬質量優良,未發生重大疫情,未使用明令禁用的違禁藥品和沒有限制藥品殘留超標紀錄。
二、申報及審批程序
(一)注冊養殖場向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會同當地質檢部門初審后報商務部。
(二)商務部委托食土商會牽頭組成專家評審組,對注冊養殖場申報文件進行復核并提出意見。評審組由業內專家、企業代表和食土商會、質檢總局、商務部代表組成。
(三)商務部、國家質檢總局根據專家評審組復核情況及意見,確定獲得供港活豬自營出口經營權注冊養殖場名單,并辦理審批手續。
三、申報需提交材料
(一)注冊備案養殖場需提供以下申報材料
1?《供港活豬注冊養殖場自營出口經營權申請表》(見附件);
2?申請單位所取得的供港活豬注冊養殖場資格證書復印件;
3?申報單位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4?申報單位《對外貿易經營備案登記表》復印件;
5?經中介機構審計的2005、2006年度財務報告;
6?其它需要提供的申報證明材料。
(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檢驗檢疫部門需報送材料
向商務部、國家質檢總局提交本省供港活豬注冊養殖場申報供港活豬自營出口經營權報告,并包括如下內容:
1?組織初審的基本情況;
2?申報單位基本情況介紹;
3?初審意見;
4?申報單位匯總表,并按優先程度進行排序。
以上申報材料用A4紙打印,按順序于左側裝訂成冊,連同電子文檔(光盤形式)一同報送商務部(外貿司),并抄送國家質檢總局(動植物檢疫監管司)、中國食品土畜進出口商會(活畜分會)。報送截止時間為2007年8月20日。逾期報送的材料不予受理,對不符合要求的報送材料,將不得參與申報評審。
報(抄)送單位及聯系方式:
商務部(外貿司)
聯系人:熊華、欒明 電話:01065197415、01065197133、01065122427(傳真)
電子郵件:xionghua@mofcom?gov?cn,luanming@mofcom?gov?cn
國家質檢總局(動植物檢疫監管司):
聯系人:張標電話:01082261911、01082260156(傳真)
電子郵件:zhangb@aqsiq?gov?cn
中國食品土畜進出口商會:
聯系人:石曉電話:01087109847、01087109846(傳真)
電子郵件:shixiao@cccfna?org?cn
附件:供港活豬注冊養殖場自營出口經營權申請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二○○七年八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