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哈薩克斯坦共和國農業部關于哈薩克斯坦菜籽粕輸華衛生與植物衛生條件的議定書》,現將《進口哈薩克斯坦菜籽粕檢驗檢疫要求》予以公布,符合上述要求的哈薩克斯坦菜籽粕允許進口。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 進口哈薩克斯坦菜籽粕檢驗檢疫要求
海關總署
2018年12月7日
附件
進口哈薩克斯坦菜籽粕檢驗檢疫要求
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
(二)《進出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哈薩克斯坦共和國農業部關于哈薩克斯坦菜籽粕輸華衛生與植物衛生條件的議定書》。
二、允許進境商品名稱
輸華菜籽粕(Rapeseed meal)是指在哈薩克斯坦生產的油菜籽經壓榨和浸出等工藝制取分離油脂后的殘余物。
三、加工廠的批準
輸華菜籽粕必須來自哈薩克斯坦共和國農業部(以下簡稱哈方)考核批準的加工廠。加工廠由哈方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以下簡稱中方)推薦,由中方檢查或審查后予以注冊登記。
四、檢疫性有害生物和轉基因要求
輸華菜籽粕不得帶以下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和未經中國官方批準的轉基因成分。
(一)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
(二)油菜莖基潰瘍病菌Leptosphaeria maculans
(三)大麗花輪枝孢病菌Verticillium dahliae
(四)藥用蒲公英Taraxacum officinale
(五)匍匐冰草Elymus repens (L.) Gould
(六)甜菜胞囊線蟲Heterodera schachtii
五、產品加工和出口要求
(一)加工儲藏及運輸。
1.菜籽粕加工廠應建立危害分析和關鍵控制點(HACCP)體系、溯源管理體系,并有效運行,或按照其理念實施管理。加工廠應加強對原輔料、生產加工過程、成品倉儲、運輸工具等的衛生控制,確保菜籽粕符合以下要求:
(1)不帶第四條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
(2)不帶活體有害生物;
(3)不帶植物種子以及其他植物殘體;
(4)不帶動物糞便、動物尸體、禽類羽毛;
(5)不帶土壤、塑料膜、石塊、金屬片等異物;
(6)不得添加有毒有害物質和任何動物源性成分。
2.菜籽粕裝運前應單獨存放,確保與原料和其他產品分開。存放的儲藏設施應具備以下條件:
(1)采取防護措施,防止有害生物二次污染;
(2)采取防鳥措施,防止羽毛、鳥尸、鳥糞污染;
(3)采取防鼠措施,防止鼠類污染。
3.用于包裝輸華菜籽粕的包裝袋應干凈衛生,不帶孔雀石綠等有毒有害物質。用于運輸菜籽粕的運輸工具應徹底清掃干凈,必要時須進行消毒。
(二)離境前檢驗檢疫和證書要求。
1.哈方應對輸華菜籽粕生產加工企業加強日常監管,加強官方控制,確保產品安全衛生狀況。
2.經植物檢疫合格的,每批輸華菜籽粕應隨附哈方出具的符合國際植物檢疫措施標準第12號要求的植物檢疫證書。植物檢疫證書應注明生產加工企業名稱和注冊登記號碼、集裝箱或運輸工具號碼等信息;輸出前或運輸途中經除害處理的,應注明除害處理方式及處理指標等信息;并在附加聲明注明“該批貨物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哈薩克斯坦共和國農業部關于哈薩克斯坦菜籽粕輸華衛生與植物衛生條件的議定書》要求”。
(三)標識要求。
輸華菜籽粕的每個集裝箱(包括其他密閉運輸工具)內應至少有一個包裝標志,注明加工廠名稱、注冊登記號碼以及“輸往中華人民共和國”中文字樣。
六、進境檢驗檢疫
(一)證單核查。
1.核查哈方出具的“植物檢疫證書”是否與樣本相符;
2.核查是否來自注冊登記的加工廠。
(二)貨物檢查。
根據《進境飼料檢驗檢疫工作程序》等有關規定,結合本要求第四條、第五條,對進境菜籽粕實施檢驗檢疫,并抽樣送實驗室進行檢測鑒定。經檢驗檢疫合格的,準予入境。
(三)不符合情況處理。
1.無哈方出具的植物檢疫證書或植物檢疫證書不符合要求,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2.來自未經注冊登記的加工廠,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3.發現活的檢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活的生物,如老鼠等嚙齒類動物,作退回、銷毀或檢疫除害處理;
4.發現土壤、未經中國官方批準的轉基因成分,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5.發現動物糞便、動物尸體、禽類羽毛、植物種子或不符合中國飼料相關安全衛生標準,作退回、銷毀或檢疫除害處理。
經檢疫除害處理合格的貨物,準予進境。
發現上述違規情況,中方將向哈方通報,并視違規嚴重程度采取暫停相關加工廠輸華資質等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