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化驗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76號),海關總署決定,在對海關總署2014年第79號公告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化驗方法”進行維護和更新的基礎上,發布CCLM 1001-0001等133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化驗方法”(附件1)。 為方便查找和使用,本公告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化驗方法”目錄(附件2)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部分稅目化驗方法索引”(附件3)。 對同一商品進行屬性化驗時,如公告所列化驗方法與其他化驗方法的檢驗結果不同時,以公告發布化驗方法的海關檢驗結論作為海關執法依據。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海關總署2014年第79號公告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化驗方法.rar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化驗方法目錄.doc 3.《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部分稅目化驗方法索引.doc 海關總署 2018年12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