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促進對外經濟貿易健康發展,加強海關技術性貿易措施工作,海關總署組織制定了《海關技術性貿易措施工作指南》,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實施。
海關總署
2019年2月15日
海關技術性貿易措施工作指南
1.總則
1.1 為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促進對外經濟貿易健康發展,加強海關技術性貿易措施工作,根據有關法律和規定,制定本指南。
1.2 海關技術性貿易措施包括海關實施的技術法規、標準、合格評定程序,以及動植物檢疫和食品安全措施等。
1.3 海關技術性貿易措施工作以保護人類健康和安全、保護動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護環境、防止欺詐行為、維護國家安全為目標,遵循世界貿易組織(WTO)《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TBT協定)和《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定》(SPS協定)的相關規則。
1.4 本指南適用于海關技術性貿易措施(以下簡稱技貿措施)工作的管理,包括信息收集、分析研判、決策處置、通報評議及磋商協調、貿易影響調查等。
1.5 海關總署綜合業務司負責協調開展技貿措施工作,擬訂技貿措施管理制度,組織開展技貿措施的研究與制定,組織開展貿易影響調查;牽頭與相關部門的聯系、溝通與協調。
海關總署國際合作司負責技貿措施的國家通報、評議和咨詢工作,組織開展技貿措施國際磋商與協作。
海關總署統計分析司負責組織開展國外技貿措施動態變化的監測評估,推動服務進出口企業的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建設。
海關總署各相關業務職能部門負責職責范圍內技貿措施的信息收集、分析研判、決策處置和組織實施等工作。
1.6 各直屬海關負責本關區技貿措施工作,開展技貿措施信息的收集、分析、報送和技貿措施的具體實施等工作。
1.7 根據技貿措施工作需要,海關總署可授權有關部門承辦技貿措施的相關事務性工作。
1.8 海關總署建立統一的信息化系統,滿足技貿措施工作管理需要。
2.信息收集
2.1 海關收集進出口貨物涉及人體健康和財產安全、動植物健康、食品安全、商品質量安全、環境安全、國家安全等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2.1.1 海關實施進出口查驗、檢驗、檢疫等監管信息;
2.1.2 檢驗檢測機構報告信息;
2.1.3 境外通報召回信息、出口退運信息;
2.1.4 各級政府部門及行業協會通報信息;
2.1.5 境外政府部門通報信息;
2.1.6 生產經營者報告信息;
2.1.7 媒體輿情信息;
2.1.8 消費者投訴信息。
2.2 各直屬海關應通過調研走訪、調查問卷等形式,在本關區內主動收集2.1中各項信息,可在產業集聚區域、重點企業、重點檢測機構設立信息報送點,及時收集相關信息。
鼓勵各直屬海關按照便利、高效的原則積極拓寬信息收集渠道。
2.3 各直屬海關應對收集的信息進行初步調查核實、分析篩選和整理,經風險分析后確認需要報送海關總署的,經直屬海關技貿措施管理部門相關負責人審核后及時報送海關總署對應的業務職能部門,同時抄報綜合業務司及總署相關部門。
3.分析研判
3.1 海關總署各相關業務職能部門對收集的信息進行分析研判,提出意見。
3.2 對情況復雜、潛在影響大、專業要求高、論證周期長的信息,可組織專項調查和評估。
3.3 專項調查和評估可委托相關部門、專業評估機構進行。專項調查和評估完成后,應提交書面報告。書面報告應當包括評估方法、風險等級、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和相應的策略建議等。
3.4 涉及海關總署多個業務職能部門的信息,可按照海關總署業務協調機制,由綜合業務司協調開展分析研判。
4.決策處置
4.1 根據分析研判意見和評估報告,對于需要進行專項處置的,針對不同風險程度實施相應的處置措施,包括風險關注、風險預警、實施反應措施等。
4.2 對有潛在風險、但尚不需進行風險預警和實施反應措施的,通知相關海關繼續予以跟蹤和評估,及時制定措施預案。
4.3 對存在的風險和損害,風險預警措施包括:
4.3.1 向相關海關發布警示通報,實施口岸布控;
4.3.2 向生產經營者、相關機構發布警示通告,提醒其及時采取風險消減措施;
4.3.3 向消費者發布警示公告,提醒消費者警惕涉及進出口產品的風險和危害,并實施控制風險和危害的強制性措施。
4.4 對存在的風險和損害,必要的反應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4.4.1 調整企業信用等級;
4.4.2 調整監管模式;
4.4.3 責令生產經營者對存在風險和危害的進出口產品實施退運或者銷毀、停止進出口、停止銷售和使用或者召回;
4.4.4 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存在風險和危害的進出口產品實施查封或者扣押;
4.4.5 組織調查特定時間段中,同類產品、相關行業或者關聯區域內的產品安全狀況;
4.4.6 制定并實施相關技術法規、標準、合格評定程序,以及動植物檢疫和食品安全措施。
4.5 海關總署可對有關措施的實施情況組織開展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進行調整。
根據情況,可委托專業的評估機構開展評估工作。
5.通報、評議及磋商協調
5.1 海關總署國際合作司組織協調相關業務職能部門開展技貿措施的對外通報工作。
5.2 海關總署對其他WTO成員按照TBT協定、SPS協定等WTO規則通報的技貿措施,以及相關國際組織擬制(修)訂的相關國際標準,組織評議,提出評議意見。
5.3 對其他WTO成員制定、采用或實施的,可能或已經對貿易造成影響的技貿措施,由海關總署國際合作司組織協調相關業務職能部門、直屬海關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并利用多雙邊場合進行交涉。
5.4 海關總署國際合作司、相關業務職能部門組織開展與相關國家、國際組織及有關國際機構在技貿措施領域的多雙邊交流與合作,組織參加相關國際會議,開展磋商協調。
6.貿易影響調查
6.1 海關總署綜合業務司組織開展國外相關技貿措施對我國產業影響的調查、分析與評估工作。
6.2 根據工作需要,海關總署相關業務職能部門、直屬海關可針對國外重大技貿措施、重點出口產品、本關區受影響情況等進行專項調查,并將調查結果報送海關總署綜合業務司。
6.3 海關總署組織編寫國外技貿措施影響年度調查報告。
7.監督管理
7.1 海關總署組織開展技貿措施工作監督檢查,跟蹤評估工作效果,通報工作進展情況。
各直屬海關組織開展本關區技貿措施工作監督檢查。
7.2 海關總署建立技貿措施工作專家隊伍,并統籌納入海關人才隊伍建設。
7.3 技貿措施工作應當遵守國家及海關總署的保密規定。需要對外發布的信息應按照海關總署相關規定管理,任何個人、機構未經授權和批準,不得擅自發布。
8.附則
8.1 本指南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8.2 本指南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