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和生態環境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農藥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及履行《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的相關要求,在風險評估、全國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審議、公開征求意見的基礎上,決定對氟蟲胺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不再受理、批準含氟蟲胺農藥產品(包括該有效成分的原藥、單劑、復配制劑,下同)的農藥登記和登記延續。
二、自2019年3月26日起,撤銷含氟蟲胺農藥產品的農藥登記和生產許可。
三、自2020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含氟蟲胺成分的農藥產品。
農業農村部
2019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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