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畜牧(農牧、農業)廳(局):
為加強獸藥管理,提高我國畜產品質量和促進畜產品出口貿易,保證人體健康,我部與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共同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及動物源食品中殘留物質監控計劃”及“官方取樣程序”,現予發布,請遵照執行。
附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及動物源食品中殘留物質監控計劃
附件二:官方取樣程序
附件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及動物源食品中殘留物質監控計劃
1.總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認識到動物源性產品及其他食品中的某些物質及其殘留對消費者有害,并影響動物源性產品的質量,同時不當地使用某些獸藥將嚴重影響人體健康。
鑒于我國已經制定了多部有關涉及安全衛生和進出口商品檢驗、動物防疫等方面的法律和有關獸藥使用和管理、出口肉品加工企業注冊管理等方面的專業性法規,但仍需在原有的法律框架下對有關殘留監控的重點環節制定明確的專門條款,對出口動物及其產品的生產尤為必要。政府有關部門對有關物質進行監控是殘留監控體系的必要措施。
中國政府制定了動物源食品中農藥、獸藥及其他有害化學物質的最高殘留限量。
中國政府禁止使用某些具有激素或甲狀腺素樣作用的物質,并于1999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諸如已烯雌酚或類固醇類物質及具有促蛋白合成作用的β-受體激動劑等。
殘留監控體系對農、獸藥生產、分銷、零售及使用進行監控,并對動物飼養和動物源性初級產品的生產過程進行監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主管部門通過監管和檢驗來全面、系統地對禁用物質及其殘留進行監控。為保證該監控系統有效的運行,以達到在全國范圍內對殘留問題進行有效的控制和檢測,有必要制定專門的條款來協調檢驗檢疫部門、農牧獸醫部門等主管部門之間的合作;
鑒于為迅速、有效的統一實施控制,需將有關各項監控的規則和措施集中于一單獨文本,特制定本監控規劃。
該文件主要包括:
1).與殘留監控的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有關受監控物質的禁用或允許使用、銷售管理規定;
2).監控體系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組織結構;
3).實驗室檢測網絡及其檢測能力;
4).企業自控和官方控制措施;
5).官方抽樣細則;
6).準備檢測的物質,分析方法,準備抽取的樣品數量及理由;抽樣水平和頻率以及準備抽取的官方樣品的數量;
7).對違規的動物或產品的處理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管理體系明確區分了用于內銷和出口的動物及動物產品的生產。通過采取監控措施確保只有在符合出口標準的飼養場飼養的動物及上述動物在符合出口標準的加工廠中加工后的動物源性產品才允許出口。
本殘留監控計劃是結合中國國情并參考了96/22/EC理事會指令和96/23/EC理事會指令而制定,適用于出口動物及動物源性產品的生產。
2.范圍和概念
2.1 本監控規劃在于制定措施以監控附件所列的物質和各組殘留
2.2 有關概念
2.2.1 動物源性食品(Animal Derived Food):全部可食用的動物組織以及蛋和奶。
2.2.2 禽類(Poultry):系指包括雞、鴨、火雞、鵝、鴿等在內的家養的禽。
2.2.3 飼養動物(Farm Animal):指牛、豬、綿羊和山羊、家養奇蹄獸、駱駝和養殖魚類;
2.2.4 家養及野生野味:兔、家養及野生野味,如野雞和珍珠雞等;
2.2.5 治療處理(Therapeutic Treatment):根據獸藥使用管理規定,經獸醫診斷后,對單個飼養動物施用經許可的物質以處理繁殖方面的問題,包括中止不需要的妊娠,對于β-受體激動劑,用于引起因牛和非肉用飼養馬的分娩以及治療呼吸方面的問題;
2.2.6 動物技術處理(Animal technical Treatment):指對單個家養動物施用根據獸藥使用管理規定許可的物質,在獸醫檢查后,用于同期發情以及為胚胎移植,準備移植體和受體;對于水產養殖動物,在獸醫指導和監督下,對一群育種動物進行性別轉化;
2.2.7 非法處理(Illegal Treatment):指使用未經許可的物質或產品或雖經有關法規許可,但不是用于許可的用途或不是在許可的條件下施用。
2.2.8 禁用的物質或制品(Unauthorized Substances or Products):指我國獸藥使用管理規定和有關貿易國法規禁止施用于動物的物質或制品;
2.2.9 殘留(Residue):指具有藥物作用的物質及其代謝產物和其他傳播至動物制品并可能危害人類健康的物質的殘留;
2.2.10 主管當局(Competent Authority):指國務院授權機構;
2.2.11 官方樣品(Official Sample):指為檢測違禁物質或殘留由主管當局指定檢測機構抽取的標明品種類型、有關數量、抽樣方法和動物性別以及動物或動物制品來源等具體識別特性的樣品;
2.2.12 批準的實驗室(Approved Laboratory):指為檢測官方樣品中的殘留,經我國主管當局批準的實驗室;
2.2.13 一批動物(Batch of Animals):指一組在同一飼養場、同時期、相同條件下飼養、同一年齡段、同一品種的動物;
2.2.14 β-受體激動劑(Beta-agonist):指β腎上腺素受體興奮劑類物質。
3.法律和法規(Law and Regulations)
3.1 有關法律、法規
《獸藥管理條例》
《飼料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3.2 有關規定
《允許作飼料藥物添加劑的獸藥品種及使用規定》
《飼料添加劑允許使用品種目錄》
《動物性食品中獸藥最高殘留限量》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向國外衛生注冊管理規定》
《進出口商品檢驗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進出口商品抽查檢驗管理辦法》
《出口畜禽肉及其制品加工企業注冊衛生規范》
《出口水產品加工企業注冊衛生規范》
《出口鰻魚養殖場登記管理方法》
本監控計劃的建立與實施除以我國的有關法律、法規和獸藥使用規定為依據外,也盡量符合進口國法規要求,并通過相應的行政指令予以保證。
4.管理與組織機構
我國的動物及動物源食品殘留物監控工作由農業部及所屬機構承擔,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及其分支機構承擔進出口動物源性食品的殘留的檢測工作。其年度報告將于次年7月1日前發表。
農業部和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成立專家協調工作組,負責全國有害物質殘留監控規劃及年度監控計劃,并負責有關監控信息的交流,根據監控結果準備并起草年度監控報告。
農業部邀請其他有關部門專家,成立全國藥物殘留監控專家委員會。
4.1 全國藥物殘留監控專家委員會職責
全國藥物殘留監控專家委員會根據
(1)國內藥品使用情況及有關環保監控信息;
(2)地方殘留監控機構的數據及農、獸藥銷售和使用等方面信息;評估殘留監控計劃的效果及效率,進行必要調整;
該委員會同時負責與相關國際專業組織進行對話,并負責擬訂、審議和修改全國殘留年度監控計劃。
4.2 農業部負責全國獸藥在動物性食品中的殘留控制工作;制定、修訂有關獸藥殘留法規、規定;發布獸藥殘留限量標準、檢驗方法等技術規定;發布獸藥殘留監控計劃和年度監控計劃;負責獸藥殘留工作的組織、協調、監督等管理工作。
4.3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制定國家進出口動物產品的藥物殘留檢測方法的標準、進出口動物產品的檢測和監督管理。制訂國家殘留監控計劃中針對進出口動物及動物產品的殘留監控計劃,并負責對進出口動物產品檢驗和監管工作。
4.4 地方殘留監控機構
4.4.1 地方畜牧部門
1)、各?。ㄊ校?、自治區農牧廳(局)負責協調本轄區的殘留監控計劃的實施;
2)、各?。ㄊ校?、自治區獸藥監察所及動物防疫部門負責:
——執行國內消費的動物和動物產品中殘留檢測任務;
——對本地獸藥和飼料藥物添加劑生產廠進行檢查和監督;
——在當地農場進行殘留監控和檢查;
——采集國內市場的農場和屠宰廠樣品。
4.4.2 地方檢驗檢疫部門(地方CIQ)
經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批準,地方檢驗檢疫機構執行殘留監控計劃的以下方面:
——從出口屠宰廠中采集官方樣品;
——對出口動物產品進行殘留檢查;
——對進口動物產品進行檢驗和監管;
——對出口動物產品進行檢驗,并對出口屠宰廠進行監管;
——對動物源性食品中的殘留進行對比檢驗;
——對當地出口屠宰廠使用的動物用藥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管,并向國家局提供有關監控數據。
4.5 實驗室分析能力
包括農業系統和檢驗檢疫系統實驗室,以及農業部和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認可的學術機構的實驗室。
實驗室按ISO/IEC導則25-1990等標準,編制了體系文件,并進行規范化管理,實驗室定期參加國際水平測試,并組織國內協同試驗,比對實驗等活動。
所有檢驗人員需按實驗室管理要求,經考核獲得上崗證書,才能從事有關的檢驗。所有認可實驗室都具備從事其檢驗工作的大型精密儀器等資源。
5.企業的協同責任
5.1 任何從事動物產品生產和/或動物飼養的企業(個人或法人)必須遵守國內的有關管理規定,對生產出口產品的企業,遵守有關貿易國的規則。
5.2 最初加工動物源性初級產品的企業,應采取必要的措施,確保加工生產者,能夠保證只接受停藥期的動物;通過檢驗或檢查,使自己確信進廠的動物或產品,殘留不超過最高限量;不含有禁用物質或制品。
5.3 所有出口企業(個人或法人)應確保生產和出口,未使用過未經認可的物質或制品的動物,或未接受非法處理的動物;使用過認可物質或制品,但其停藥期得以遵守的動物;及其以上動物的制品。
5.4 經農業部認可的官方獸藥應負責對飼養條件以及用藥情況進行監控和認可。獸醫應在養殖場記錄上處理或投藥日期和種類,接受治療的動物身份和相應停藥期。
5.5 動物產品加工企業應設立相對獨立的質量管理部門和一定規模的實驗室,配備必要的檢測儀器、設備和相應檢測試劑,應建立相應的監控制度,并制定當某環節失控時的糾正措施。
5.6 動物產品加工企業應具有供藥、防疫和技術監控的資料,每一個環節都應建立相應的質量文件并保持記錄。
5.7 有關企業生產出口動物源性食品的出口產品必須接受檢驗檢疫部門的監督檢查,廠方有責任向主管當局提供有關信息。
5.8 檢驗檢疫部門的駐廠人員應加強對商標和衛生標識的監控。
5.9 飼料廠必須向主管部門申報飼料添加劑和添加的藥物以及各種營養成份配方,應詳細記錄飼料添加劑和藥物成份的來源。
5.10 商品畜禽養殖場在飼養過程中使用的藥品必須是有關法規允許使用的藥物,并認真填寫“用藥登記”內容至少包括用藥名稱、用藥方式、劑量、停藥日期。并將處方保留五年以作證據。嚴防使用違禁藥物。
5.11 商品畜禽養殖場飼養的商品動物應按規定停藥期出欄,屠宰廠應認真檢查動物的用藥卡與檢疫證明。
6.官方控制措施(Official control measures)
6.1 控制的范圍和內容
6.1.1 地方殘留監控機構在實施年度監控計劃過程中,可以在下列情形下隨機進行官方檢查:
(1)屬于A組(具有合成作用的物質和未經許可的物質)的生產、搬運、儲存、運輸、分發、銷售或購買過程中;
(2)在動物飼料生產和分發的各個環節;
(3)在本指令涉及的動物源性原料和動物的整個生產過程中;
(4)對關鍵控制的違禁藥物進行宰前檢測,扣留可疑動物以便確定,并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陽性結果。
6.1.2 以上檢查或檢測是針對是否擁有或出現準備用于動物育肥或非法處理的違禁物質或制品而進行的。
6.1.3 如果有跡象表明,或懷疑有欺詐行為,并且在檢查中出現陽性結果的情況下,則對檢測出殘留的組織或動物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6.1.4 主管部門執行的所有檢查必須在不預先通知的情況下進行。所有被檢單位有義務為宰前檢驗提供方便,協助進行必要的操作。
6.1.5 在發現問題時,應采取以下措施:
(1)在懷疑有非法處理時,要求飼養場負責人或獸醫提供材料,以證明處理的性質;
(2)如果經質詢證實確有非法處理或使用了未經許可的物質或制品或有理由懷疑這種使用應進行:
——對原生產場進行抽樣檢查,主要是檢測由于非法使用而導致的殘留;
——必要時對飲用水和飼料進行官方抽樣;
——必要時對水產養殖動物的捕獲水源或水源進行抽樣檢查;
——對違禁藥物的生產、搬運、儲存、運輸、分發、銷售或購買過程進行檢查;
——為確定違禁物質或制品的來源或被處理動物的來源所需的任何檢查;
(3)如果超出進口貿易國制定的最高限量或國內法規制定的限量,可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或進行任何必要的調查。
6.2 基準實驗室
6.2.1 農業部在中國獸藥監察所和中國農業大學設立基準實驗室,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在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技術研究所等單位設立殘留物監控的基準實驗室。每一試驗室及其他擬建立的實驗室應專門針對某一物質或某一組物質進行檢驗。
6.2.1.1 基準實驗室職責:
(1).基準實驗室負責協調殘留分析實驗室的工作,尤其是協調每種殘留或殘留組分析方法和標準;
(2).協助主管當局制定殘留監控計劃和組織實施;
(3).定期有針對性的組織進行比對試驗;
(4).保證國內實驗室遵守制定的限量;
(5).普及國際有關殘留量監控信息;
(6).保證有關檢驗監督人員能夠參加國際有關組織的進一步培訓,以利有關人員專業水平的發展。
6.2.2 國家在各?。ㄊ校┇F藥殘留檢測機構和有關單位設立殘留檢測認可實驗室,實施國家殘留檢測計劃。
6.3 化合物評價和分類方法
肉食動物在生長周期中可能接觸并被攝入殘留在其家畜、家禽產品中的化合物主要包括:
6.3.1 化學殺蟲劑。被允許直接用于家畜或家禽或農作物,或用于飼養場的環境消毒,滅蠅蟲的一些化學殺蟲劑。
6.3.2 獸藥,指用于預防、治療、診斷畜禽等動物疾病,有目的地調節其生理機能并規定作用、用途、用法、用量的物質(含飼料藥物添加劑)。包括:
1)血清、菌(疫)苗診斷液等生物制品;
2)獸用的中藥材、中成藥、化學原料及其制劑;
3)抗生素、生化藥品、放射性藥品。
6.3.3 環境污染物。包括不可避免的污染物,不當使用農藥和獸藥,所產生環境污染在屠宰動物的可食組織中產生的不可接受的殘留量。重點監控的違禁藥物見附表1。
6.3.4 對殘留物進行監控的判斷標準
某一類殘留物往往包括多種殘留,根據中國的國情,對所有的化合物殘留均進行檢驗,是行不通也是不必要的。因此,與本文本規定有關抽樣細則不相抵觸,根據在不同的地區的環境條件下,各類化合物的生產、銷售、使用等有關信息,以確定這些化合物可能產生的殘留及其危害的程度,并在此基礎上,選擇適當的方法,對當前具有最大潛在危險的化合物實施檢驗。
6.3.5 分類方法:
根據以下因素對每種化合物進行綜合評價,以判斷動物接觸化合物后,產生的潛在危險對人類健康的影響。
(1)是否使用有關化合物;
(2)實際使用量或大概使用量;
(3)有無濫用及其產生有害殘留的潛在危險;
(4)在動物、植物體內和外界中吸收、分布、代謝、排泄情況包括代謝物殘留的生物效力和持續性;
(5)殘留物的化學性質及其毒性。
綜合這些因素進行評價,將這些化合物劃分為A、B、C、D四個種類,以A、B、C、D來表示在動物屠宰時發生潛在的有害殘留量的遞降順序(A、B、C表示化合物承擔作用的最大或最小的價值,“D”表示“無關緊要”或“還未被列入”)。
6.4 抽樣方法和抽樣細則
殘留物控制計劃旨在調查發現飼養場,屠宰場、奶場、水產品加工廠、蛋類收購站等動物源性食品中殘留危害的原因。
我國官方抽樣方法將參照國際通行的抽樣水平和抽樣頻率,制定并執行;出口動物產品的官方抽樣參照貿易國的規定,如歐盟96/23/EC和96/23/EC指令。
6.5 檢驗方法:
建立檢驗方法的執行標準,任何達到該標準的方面均可用于檢驗。
6.5.1 AOAC法定方法:
(1)可直接采用;
(2)由三位化驗師(二個或三個實驗室)研究——驗證,可將方法,擴大到其他分析物、組織、種類和產品;
(3)擴大到早期研究的分析物相同基質的其它類似的分析物。
6.5.2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獸藥殘留檢測方法。
6.5.3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制定的出口動物產品獸藥殘留檢測方法。
6.5.4 有關貿易國認可的常規方法和標準方法。
6.5.5 美國《聯邦注冊》中發表并收編在美國聯邦法規中的分析方法。FDA方法。FSIS方法。
6.6 標準物質
采用國際認可的標準物質。
6.7 官方樣品
官方樣品必須按本文本抽樣方針和抽樣水平和頻率的要求抽取以在認可實驗室檢測。
當批準允許銷售某種獸藥用于擬供人類食用的動物時,農業部應同時發布相應的常規分析方法以進行殘留檢測。
如果對分析結果有異議,其結果必須由指定的該物質或殘留的有關監測實驗室進行驗證。
6.8 發現違規時所應采取的措施
6.8.1 如果官方抽樣檢查出現陽性結果,表明有非法處理,農業部等有關部門應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
(1)獲取所有必要的信息以驗明有關動物的原始飼養場或輸出場;
(2)檢查全部詳情及其結果,如果一個?。ㄊ校┎扇〉目刂拼胧┍砻餍枰谝粋€或多個省(市)進行調查,或需要在其它相關部門(系統)進行、調查,如果證明調查有必要,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與農業部應協調在其他?。ㄊ校┎块T采取適當的措施;
6.8.2 有關機構應:
(1)適當時對原始或輸出場進行調查,以找出殘留出現的原因;
(2)對于出現非法處理,適當時在生產、加工、儲存、運輸、施用分發或銷售等環節,對有關物質或制品的來源進行調查;
(3)該機構認為必要的任何其他的進一步調查;對于出口加工生產廠
1)當有關調查涉及授權出口的加工廠時,主管部門應立即對該出口加工廠的其他動物或動物產品進行取樣。對樣品所采集的動物群要進行識別并立即通知有關農牧部門。在此情況下,檢查結果未出來之前,任何動物都不能離開養殖場。如果證實進行了非法處理,應立即將檢驗結果為陽性的動物群置于官方監控,并立即停止出口,吊銷其生產、加工許可證。國家檢驗檢疫局將盡力識別和追回可能受到影響的其它動物或動物制品。
2)如果證明出現濫用許可藥物的現象或未遵守停藥期規定,應要求相關企業采取適當的預防措施改正其錯誤。該養殖場應受到更為嚴格的相關殘留的檢查。如果再次違規將吊銷其出口注冊許可證。
對國內產品
1)如果有證據表明允許使用的藥物或制品的殘留量超出最高限量,主管部門應適當地對原始養殖場或輸出場進行調查,以確定超出限量的原因,根據調查結果,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保證公共衛生,禁止動物離開飼養場一段時間。如果確實進行了非法處理,主管部門必須保證將有關家畜禽立即置于官方控制之下,并進行官方標識,并依據動物性產品抽樣細則抽取具有代表性的樣品數量。
2)如有關動物性產品多次超出最高限量,農業部等有關部門必須至少在六個月內加強對有關養殖場/企業的動物和制品的檢查,在對樣品的分析結果出來之前扣留有關制品或胴體,只要有結果表明殘留超出最高限量,對有關制品或胴體必須宣布為不適于人類食用。
3)凡涉及出現陽性結果或非法處理的一切檢查分析和調查費用應由生產者或動物所有者承擔。
6.8.3 對違規企業的處罰措施
當未被授權的個人發現擁有非授權物質或產品,或該文件附錄中所列的A組及B組(1)、(2)類產品,這些非授權物質或產品應由官方控制直至有關主管采取相應措施,不管將對違規者采取任何處罰。
如果發現任何農場使用任何違禁藥品,除在官方監控下,涉案農場的動物不能離開所其原產農場或轉交給任何個人。主管部門應根據所發現的物質的特性采取適當的預防措施。
如果主管部門懷疑或有證據表明相關動物接受過允許的處理方法,但不符合停藥期規定,主管部門應推遲對上述動物的屠宰直至確認殘留量未超過允許值,特別是對按許可方式接受過β-受體激動劑治療的動物,其停藥期應不低于28天。
根據國家殘留監控計劃的要求實施檢查和抽樣工作中,并按本計劃規定進行調查和核查過程中,如不配合或阻擾主管部門的工作將導致有關政府主管部門對此采取適當的刑事或行政處罰。
對持有或對外提供國家規定禁止使用的藥物或產品的個人,或對動物使用此類藥物或產品的個人,將采取合適的政府行政處罰措施。
附件二:
官方取樣程序
1.概況:
官方取樣程序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及動物源食品中殘留物質監控計劃”而制定,是基于中國國情并參照歐盟98/179/EC指令和FAO/WHO農藥殘留法典委員會所推薦的取樣方法制定的。
本取樣程序的目的是為了從一批樣品中獲得有代表性的樣品。該取樣程序的主要方針是為查取由于違禁藥品的使用和準用藥品的濫用后造成的動物和動物產品殘留超標。為保證樣品的代表性,取樣應按隨機原則進行。取樣應考慮特定的環境或季節性使用的某些藥物。
為確立官方取樣程序和官方樣品處理的公正性、合法性和科學性,特制定以下規定。
2.職責
2.1 取樣人員
官方取樣人員應由主管機構指派,負責取樣、分樣、封裝和標記,并在適當條件下將樣品運送到指定的檢測單位。
2.2 認可實驗室
樣品的分析應由主管機構認可的官方殘留檢測實驗室獨立完成。這些實驗室必須參加由主管當局或基準實驗室組織的必要的水平測試。
3.取樣
3.1 要求
取樣應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事先不得通知被檢單位,確保取樣的真實性。
3.2 取樣方針
3.2.1 發現所有非法用藥
3.2.2 按照中國規定的獸藥、農藥或環境污染物的最高殘留限量和進出口國最高殘留限量進行控制。
3.2.3 調查和揭示動物源食品中獸藥和農殘等殘留超過標準的有關信息。
3.3 定義
3.3.1 目標樣品
目標樣品是按照上述3.2定義的取樣規則采取的樣品。
3.3.2 可疑樣品
從發現明顯的被污染狀況,或極易發現和鑒別出污染物的整批貨物中所采集的樣品。
3.3.3 隨機樣品
隨機樣品是從統計考慮能提供代表性數據的樣品。
3.4 養殖場(廠)取樣
取樣時應考慮動物的品種、性別、年(日)齡和飼養管理,所用藥物的品種及用量等因素。此外,還應考慮以下情況:
——有使用過違禁藥品或有毒、有害物質的跡象;
——第二性征及行為異常變化;
——畜禽種群發育水平與體態異常。
3.4.1 血樣
對牛、羊、豬等家畜,應從頸靜脈或前腔靜脈取全血加抗凝劑。取樣量為:
牛:50-100ml;
羊和豬:20-50ml。
3.4.2 尿樣
收集清晨飼喂前的尿液100-200 ml。
3.4.3 飼料和飲水
從料槽或水槽中取樣,取樣量不少于500g。
3.4.4 初級產品
蛋:從產蛋架上抽取,取樣量不少于10枚;
奶:從全場混合奶中取,取樣量不少于1000ml;
蜂蜜:從每個蜂場抽取10%的蜂群,每一群隨機取1張未封蜂坯,用分蜜機分離后取1000g。
魚:將活魚擊斃,洗凈,沿脊背剖開取背肌,每尾10-50g,總量500g。
3.5 屠宰加工廠(場)取樣
在屠宰線上,根據屠宰廠(場)的規模,按屠宰數量取樣。抽取的樣品不得進行任何洗滌或處理。
3.6 在蜂蜜加工廠(場)取樣
3.6.1 檢驗批
以不超過1000件為一檢驗批。同一檢驗批的商品應具有相同的特征,如包裝、標志、產地、規格和等級等等。
3.6.2 取樣數量
批量(件) 最低取樣數(件)
<50 5
50-100 10
101-500 每增加100,增取5
>501 每增加100,增取2
3.6.3 取樣工具
3.6.3.1 取樣器:不銹鋼管,長約115cm,直徑約2.5cm。
3.6.3.2 混樣器:搪瓷桶(或杯)
3.6.3.3 單套桿:不銹鋼制
3.6.3.4 樣品瓶:500ml磨砂蓋廣口玻璃瓶。
3.6.4 取樣方法
按3.6.2規定的取樣件數隨機抽取,逐件開啟。將取樣器緩放入,吸取樣品。如遇蜂蜜結晶時,則用單套桿或取樣器插到底,吸取樣品,每件取至少300克傾入混樣器。將所取樣品混合均勻,縮分至1公斤后裝人清潔干燥的樣品瓶內,加封標識。
3.7 從冷庫取樣
如貨物批量較大,以不超過2500件(箱)為一檢驗批。如貨物批量較小,少于2500件時,均按下述抽取樣品數,每件(箱)抽取一包,每包抽取樣品不少于50克,總量應不少于1公斤。
檢驗批量(件) 最少取樣數(件)
1-25 1
26-100 5
101-250 10
251-500 15
501-1000 17
1001-2500 20
或
批貨重量(公斤) 取樣(件)
<50 3
51-500 5
501-2000 10
>2000 15
每件取樣量一般為50-300克,總量不少于500克。
3.8 縮分小樣
為保證樣品檢驗結果的可重復性或能進一步仲裁,每個樣品都應分成至少兩個相同的小樣,每個小樣的數量都能滿足每次進行完整分析的需要。分樣可以在采樣點或檢驗部門的實驗室進行。分樣時,必須避免污染或任何能引起殘留物含量變化因素的產生。
3.9 樣品容器
樣品應裝于合適的清潔干燥容器中,以保持樣品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可采用聚乙烯塑料容器、玻璃制品等惰性材料容器(不允許用橡膠制品)盛裝樣品,然后放人較大干凈容器中密封裝運,必要時可在容器蓋下襯一張鋁箔以防止各種可能的污染。若發現貨品有污染跡象,應將所取樣品單獨裝人另外的容器中,分別化驗。
3.10 封識
每個樣品應在容器外表貼上標簽,標簽注明樣品名、樣品編號、生產批號、取樣日期、取樣地點、堆位、取樣人等。容器應由取樣人員或其他官方人員封口以防止被替換、交叉污染和降解。
3.11 取樣單
取樣時應作好記錄并編號,填寫取樣單一式四份,分別由取樣單位、被取樣單位、檢驗單位和主管部門各保留一份。對可能被污染的貨品的堆位及數量作詳細記錄,并特別注意記錄:
——動物來源、品種、年齡、性別和養殖體系;
——關于養殖生產者的情況;
——屠宰前4周使用藥物或藥物添加劑的情況。
應避免從一個養殖生產者多重取樣。
4.貯存和運輸
為確保被分析物的穩定性和樣品的完整性,采集的樣品應由專人妥善保存,并在規定時間內送達檢測單位。
貯存和運輸應按以下要求操作:
——取樣后樣品應立即在-18℃以下保存(蜂蜜-10℃保存);在0-5℃條件下48小時內送達檢測單位。
——運輸工具應保持清潔無污染;
——防止貯存地點和裝卸地點可能造成的污染。
5.樣品交接
檢測機構接樣時,應由接樣人簽名、清點數量、入庫保存于-18℃以下待檢,并填寫相關單據。
6.樣品送檢
樣品送交檢驗人員時,樣品保管人員應填寫樣品送檢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