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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關于發布《國家獸藥殘留基準實驗室管理規定》的通知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9-07-14 20:36:33 來源:互聯網

發布單位

農業部

農業部

發布文號 暫無
發布日期 2008-01-02 生效日期 2008-01-02
有效性狀態 廢止日期 暫無
屬性 規范性文件 專業屬性 其他
備注  

各?。ㄊ?、區)畜牧獸醫(農牧、農業、動物衛生監督)廳(局、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局,國家獸藥殘留基準實驗室:

 

    為加強獸藥殘留監控工作,規范國家獸藥殘留基準實驗室活動,進一步提高國家獸藥殘留基準實驗室效能,根據《獸藥管理條例》規定,我部制定了《國家獸藥殘留基準實驗室管理規定》,現予發布,請參照執行。

 

    附件:國家獸藥殘留基準實驗室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日

 

    附件:

 

    國家獸藥殘留基準實驗室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獸藥殘留監控工作,規范國家獸藥殘留基準實驗室(以下簡稱基準實驗室)活動,根據《獸藥管理條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準實驗室是承擔獸藥殘留技術標準研究、檢驗、監測、培訓的國家級主要技術支撐機構。

 

    第三條  農業部獸醫局負責基準實驗室資格認定及監督管理工作。全國獸藥殘留專家委員會辦公室(簡稱殘留辦)承擔基準實驗室的技術協調工作。

 

    第二章  基準實驗室職能

 

    第四條  基準實驗室主要職能是:

 

    (一)起草相關獸藥(藥物)品種殘留檢測方法;

 

    (二)參與制定國家獸藥殘留監控計劃;

 

    (三)負責獸藥(藥物)殘留檢測最終仲裁檢驗;

 

    (四)提供獸藥(藥物)殘留檢測基準物質;

 

    (五)對省級殘留檢測實驗室進行技術指導;

 

    (六)定期有針對性地組織比對試驗;

 

    (七)承擔相應殘留檢測技術培訓工作;

 

    (八)負責收集、整理、分析和報告所承擔品種的國內外殘留監控信息;

 

    (九)參與農業部組織的相關國際標準制定工作;

 

    (十)為主管部門提供相關的技術咨詢意見和建議;

 

    (十一)完成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  基準實驗室條件

 

    第五條  基準實驗室除應通過國家認可委員會的實驗室資格認定外,還必須通過農業部組織的檢查驗收。

 

    第六條  基準實驗室應建立完善的行政組織結構,具有較高水平的學科帶頭人,配備足夠的、具有相應專業資格和工作經驗、能勝任殘留分析工作的專職工作人員。

 

    專職人員應當接受相關培訓,熟練掌握實驗操作技能,數量不得少于15人。

 

    第七條  基準實驗室應具備相應的實驗場所,配備相應的儀器設備和設施,建立配套的基礎保障條件。

 

    第八條  基準實驗室應建立并執行健全的規章制度,嚴格遵守相關技術規范和標準,保證獸藥殘留檢測方法的可靠性和可操作性,保證檢測結果的客觀公正?;鶞蕦嶒炇覒T工工作經歷和技術培訓檔案。

 

    第四章  基準實驗室工作規則

 

    第九條  基準實驗室應當保證獸藥殘留檢測工作科學、客觀、公正,不受任何部門、經濟利益等的影響,應對出具的檢測結果和意見負責。

 

    第十條  基準實驗室主任由基準實驗室依托單位聘任,每屆任期五年,并報農業部獸醫局備案。根據工作需要,主任可以提名并報請依托單位聘任副主任1—2人?;鶞蕦嶒炇覍嵭兄魅呜撠熤疲魅卧谝劳袉挝活I導下全面負責實驗室的人員、財務、行政和業務等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基準實驗室應當指定專人(專職/兼職)負責檢驗質量和實驗室安全管理。

 

    第十二條  基準實驗室應建立和完善質量保證體系,制定相應的質量體系建設規范。

 

    第十三條  應保證其員工對涉密問題和信息交流保守機密。

 

    第五章  基準實驗室管理

 

    第十四條  農業部獸醫局負責制定、發布基準實驗室檢查驗收辦法和評定標準,并組織實施基準實驗室檢查驗收工作。檢查驗收活動每五年一次。

 

    第十五條  基準實驗室承擔的獸藥(藥物)品種范圍,由農業部獸醫局確定并公布。

 

    第十六條  對不能履行工作職責的基準實驗室,農業部獸醫局視情況作出通報批評或提出變更基準實驗室主任的意見。

 

    第十七條  農業部獸醫局定期對基準實驗室進行績效評估,對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八條  基準實驗室應于每年十二月底前向農業部獸醫局和殘留辦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存在問題和下年度工作計劃和建議。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基準實驗室統一命名為“國家獸藥殘留基準實驗室(依托單位全稱)”。

 

    第二十條  基準實驗室英文名稱:National Reference Laboratory of Veterinary Drug Residues(IVDC,etc)。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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