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訂背景
根據201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的修改、《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2017年國務院令第690號)以及國務院就血液管理工作的有關要求,國家衛生健康委作出對《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等4件部門規章涉及條款的修改決定。
二、修訂主要內容
(一)《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對《職業病防治法》進行了修改,取消了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對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審批權,據此,《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將醫療衛生機構開展職業健康檢查由審批制修改為備案制,并明確備案條件。此外,在2017年的《職業病防治法》修改中,還提出了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的規范管理,因此修改中還在加強機構能力建設、質量控制以及事中事后監管等方面增加了相應內容:一是明確了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職責,增加了職業衛生生物監測能力要求和按規定報告職業健康檢查信息的要求;二是增加質量控制管理有關規定,省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指定機構負責本轄區內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質量控制管理工作,明確職業健康檢查質量控制規范將依據本管理辦法另行制定;三是明確地方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的事中事后管理職責,增加了對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相關的罰則。
(二)《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許可及人員資格管理辦法》。修改的主要內容:一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母嬰保健法》和《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90號)對《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的修改,刪除了“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辦法取消了家庭接生員技術行政審批事項,不再印制和發放《家庭接生員技術合格證書》。二是根據“放管服”改革工作的要求,對于從事母嬰保健專項技術的婦產科執業醫師,不再要求其取得《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改為在其《醫師執業證書》上加注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及技術類別。三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要求,一并修改了行政審批辦理時限、收費項目、辦理校驗等有關條款表述。
(三)《產前診斷技術管理辦法》。根據“放管服”和行政審批改革工作的要求,對于從事產前診斷技術的婦產科執業醫師,不再要求其取得《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改為在其《醫師執業證書》上加注母嬰保健技術(產前診斷類)考核合格。
(四)《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根據國務院關于保障臨床用血的要求,各地加大無償獻血工作力度,逐年降低互助獻血率,目前大部分地區已經停止開展互助獻血。停止開展互助獻血以來,全國無償獻血人次數和采血量繼續保持增長趨勢。為做好政策銜接,決定取消《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有關互助獻血的內容,通過發揮醫療機構在健康教育方面的優勢,強化無償獻血和臨床合理用血宣傳教育等方式,進一步增強血液保障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