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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防止朝鮮非洲豬瘟傳入我國的公告 (海關總署 農業農村部公告2019年第100號)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9-07-14 20:36:31 來源:互聯網

發布單位

農業農村部,海關總署

農業農村部,海關總署

發布文號 海關總署 農業農村部公告2019年第100號
發布日期 2019-06-14 生效日期 2019-06-14
有效性狀態 廢止日期 暫無
屬性 通告公告 專業屬性 進出口
備注  

    2019年5月30日,朝鮮官方向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通報,該國境內近期發生1起非洲豬瘟疫情。迄今為止,我國尚未與朝鮮簽署豬、野豬及其產品準入協議。為保護我國畜牧業安全,防止疫情傳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間接從朝鮮輸入豬、野豬及其產品。

 

    二、禁止寄遞或攜帶來自朝鮮的豬、野豬及其產品入境。一經發現,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三、進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車輛和鐵路列車等運輸工具上,如發現有來自朝鮮的豬、野豬及其產品,一律作封存處理,且在我國境內停留或者運行期間,未經海關許可,不得啟封動用。其廢棄物、泔水等,一律在海關的監督下做無害化處理,不得擅自拋棄。

 

    四、對邊防等部門截獲的非法入境的來自朝鮮的豬、野豬及其產品,一律在海關的監督下作銷毀處理。

 

    五、凡違反上述規定者,由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六、各海關、各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及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分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有關規定,密切配合,做好檢疫、防疫和監督工作。

 

    本公告內容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農業農村部

 

    2019年6月12日

 

    公告正文下載鏈接  :

 

       海關總署 農業農村部關于防止朝鮮非洲豬瘟傳入我國的公告.doc

 

       海關總署 農業農村部關于防止朝鮮非洲豬瘟傳入我國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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