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對消毒產品的監督管理,規范對消毒產品的衛生許可,嚴格區分消毒產品與具有治療藥效功能產品的管理,決定對消毒產品的監管范圍和衛生許可范圍進行調整,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消毒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即日起,衛生行政部門不再將以下產品納入消毒產品進行受理、審批和監管:
(一)專用于人體足部、眼睛、指甲、腋部、頭皮、頭發、鼻粘膜等特定部位的具有消毒或抗(抑)菌功能的產品
(二)口罩
(三)避孕套
二、對于已經獲得消毒產品衛生許可批件的用于人體足部、眼睛、指甲、腋部、頭皮、頭發、鼻粘膜等特定部位的皮膚消毒劑,可在衛生許可批件有效期內繼續生產銷售,批件到期后不予換發。
三、對于巳經獲得衛生用品備案憑證的用于人體足部、眼睛、指甲、腋部、頭皮、頭發、鼻粘膜等特定部位的抗(抑)菌制劑、口罩和避孕套,自2006年1月1日起,新生產的產品不得再以消毒產品的名義銷售,不得在產品包裝、標簽和說明書上標識任何與消毒產品管理有關的許可證明編號,如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號、消毒產品衛生許可批件文號、消毒產品備案文號等。
四、對于未獲得衛生用品備案憑證的用于人體足部、眼睛、指甲、腋部、頭皮、頭發、鼻粘膜等特定部位的抗(抑)菌制劑、口罩和避孕套,自即日起,新生產的產品不得再以消毒產品的名義銷售,不得在產品包裝、標簽和說明書上標識任何與消毒產品管理有關的許可證明編號,如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號、消毒產品衛生許可批件文號、消毒產品備案文號等。
五、皮膚粘膜消毒劑和抗(抑)菌制劑不得宣傳對人體足部、眼睛、指甲、腋部、頭皮、頭發、鼻粘膜等特定部位的消毒或抗(抑)菌作用。
六、取消對下列消毒產品的衛生許可:
(一)紫外線殺菌燈
(二)食具消毒柜
(三)壓力蒸汽滅菌器
(四)75%單方乙醇消毒液
上述產品生產企業要在取得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的基礎上,按照相關法規、標準和規范生產,并在產品上市后2個月內向生產企業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各地衛生行政部門要根據相關法規、標準和《消毒技術規范》,加強對上述產品的監督管理。
以往發布規范性文件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各地在執行中發現的有關問題,請及時函告我部監督司。
二〇〇五年五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