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 發布文號 | 暫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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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2018-06-27 | 生效日期 | 2018-06-27 |
有效性狀態 | 廢止日期 | 暫無 | |
屬性 | 其他 | 專業屬性 | 其他 |
備注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企業標準“領跑者”制度是通過高水平標準引領,增加中高端產品和服務有效供給,支撐高質量發展的鼓勵性政策,對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推動經濟新舊動能轉換、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培育一批具有創新能力的排頭兵企業具有重要作用。黨的十九大提出,要“支持傳統產業優化升級,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瞄準國際標準提高水平”?!吨泄仓醒雵鴦赵宏P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中發〔2017〕24號)明確提出,“實施企業標準‘領跑者’制度”。為強化標準引領作用,促進全面質量提升,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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